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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Goldengreen Technologies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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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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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是指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 司是指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 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公 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五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 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 子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转增资本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确保正常生 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与其他方共同投资成立的控股子公 司,公司应与其他投资方协商,尽力促成控股子公司依照上述比例制定其公司章 程中的分红条款。

第八条 子公司应自觉接受母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出的质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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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 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或提名。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 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 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 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 束后 1 个月内,向母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 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母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 备案。

第十四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应 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有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签字。

第十五条 子公司涉及收购兼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理、收益分 配等重大事项,应按母公司的《章程》及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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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须事先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 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七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 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九条 母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 补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 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负责人任期经济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固定资产转资。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母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母公司要求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 信息;

(四)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送母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决 议情况送达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子公司应当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可能对 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就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以确保公 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一)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下属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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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四)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六)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七)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九)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一)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二)签订许可协议;

(十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五)遭受重大损失;

(十六)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子公司章程修改;

(十八)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所指相关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依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相 应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 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 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母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母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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