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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Goldengreen Technologies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Sep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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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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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专项核查意见
“ ” “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银河证券 、 本保荐机构 )作为 “ ” “ ”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苏州恒久 、 公司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对苏州恒久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49号)核准,苏州恒久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7.71 元 / 股,募集资金总额 23,1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60.0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069.93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6年8月9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714号《验资报告》。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载明的 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为: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
|---|---|---|---|
| 1 | 激光有机光导鼓扩建项目 | 19,700.00 | 14,992.10 |
| 2 | 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 5,300.00 | 4,083.02 |
| 合计 | 25,000.00 | 19,075.12 |
公司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项目轻重缓急、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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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投资建设。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建设 需要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垫付上述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酌情置换前期 垫付款项。如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自筹解决。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
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进行了先期投入。 截至2016年8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为2,959.2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9月8日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16]第116047号《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的鉴证报告》。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的 金额为2,959.2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自筹资金已投入金额 | 本次拟置换金额 |
| 激光有机光导鼓扩建项目 | 19,700.00 | 14,992.10 | 2,959.22 | 2,959.22 |
| 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 5,300.00 | 4,083.02 | - | - |
| 合计 | 25,000.00 | 19,075.12 | 2,959.22 | 2,959.22 |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审议程序
此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959.22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 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959.22万元置换 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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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9月8日出具了《关于苏州恒 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6]第116047号),认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关 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 实反映了苏州恒久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尚需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苏州恒久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已经 苏州恒久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银河证券同 意苏州恒久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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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郭玉良 张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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