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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ETRON TECHNOLOG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n 2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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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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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17-003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96 号)核准,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68 元,共计募集资金427,2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27,459,433.9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399,740,566.0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 6月16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17 〕第 00041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行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存储金额(元) |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相城 支行 |
1102026519000641397 | 高端电子制造扩产 项目 |
208,595,600.00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相城 支行 |
10539701040028477 | PCBA生产车间智能 化建设的技术改造 项目 |
49,223,000.00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 |
51290254631080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6,922,000.00 |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 |
75010122001027390 |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 83,508,456.60 |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尚未扣除 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各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协议无实质差别,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三方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
-
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
-
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阮金阳、刘立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
6、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或出现 其它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不视为违约。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6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