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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ChunXing Precision Mechanical CO.,LTD.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2
Jul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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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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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12-046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补充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7 月17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定于2012年8月8日召开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2年7月2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孙洁晓先生(持股51.02%) 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来函称,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号)和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的通知》 (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的有关规定,提议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订案》进行补充修正,并提交了《公司章程补充修订案》。
《公司章程补充修订案》在《公司章程修订案》的基础上补充调整了以下内 容:
| 容: | |||
|---|---|---|---|
| 原条款 | 修订案 | 补充修订案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 | |
|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 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 |
| 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 |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 ||
| 政策为: (一)公司董事会根 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 行中期分配。非因特别事 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 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 年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 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 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当年盈利 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 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 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 |
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 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 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 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 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 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 及条件:除特殊情况外,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母公 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每年具体的现 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 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 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 |
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 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利润分配 具体政策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 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 2、公司现金分红的 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 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 利润为正且当年年末公 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数;审计机构对当年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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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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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当年出现亏 损时; 2、发生金额占公司 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100%的重大投资时; 3、母公司报表当年 实现的现金流为负数,且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 币资金余额低于拟用于 现金分红的金额。 (四)股票股利分配 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 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 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 匹配时,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每年 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 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 策机制与程序:公司有关 |
利润的范围,如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积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 万元;公司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积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3、发放股票股利的 具体条件: 公司营业收入和净 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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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的议案,需事先 |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 |
|---|---|---|
| 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 |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 | |
| 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 | |
| 过、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 | 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 | |
| 二以上通过,并由董事会 | 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 | |
|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
| 会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 | 4、利润分配的期间 | |
|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 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 | |
|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 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 | |
|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 | |
|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 | 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 |
|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 | (二)公司利润分配 | |
| 箱、互动平台等),充分 | 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 |
|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 | |
|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 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 |
| 东关心的问题。 | 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 |
| 公司因前述第三项 |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 | |
| 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 | 提出、拟订,需事先征询 | |
| 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 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监 | |
|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全 | |
|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 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 | |
| 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 上通过,经董事会审议通 | |
|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 |
|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 现场投票或者现场投票 | |
|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 |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 |
| 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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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 ||
| (六)利润分配政策 |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 |
| 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 |
|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 | ||
| 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劵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 意见、取得全体监事过半 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 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 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 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建议和监督。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的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 发事项。 若公司当年盈利,但 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 告中详 细说明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和专项说明。 公司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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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责履职 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三)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 程序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利 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 况,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方可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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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 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应当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并在调整议案中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在 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 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 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监事的同意,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章程补充修正案》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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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提交公司2012年8月8日召开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更新后的股东大会通知全文详见2012年7月27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 充通知》。
特此补充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7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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