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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filt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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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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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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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 |
|---|---|
|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 2 |
|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 2 |
|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3 |
| 五、结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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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受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董事会,并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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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以及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 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 2015 年 5 月 15 日 10: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科 技中 2 路软件园 2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4 日 10:00 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 10:00 的任意时间。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有4 名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出席股东提交的营业执照、身 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及截至 2015 年 5 月 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 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股份 72,371,600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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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 票的股东共4 名,代表股份 166,100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7%。
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总 计 8 名,代表股份总计 72,53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62.31%。
-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 议案名称 | 表 | 决 情 况 | 决 情 况 | 表决 结果 |
|---|---|---|---|---|
| 赞成(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
| 关于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 72,537,300 |
400 | 0 |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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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关于公司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 72,537,300 | 400 | 0 | 通过 |
|---|---|---|---|---|
| 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及2015年度 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72,537,300 | 400 | 0 | 通过 |
| 关于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 72,537,300 | 400 | 0 | 通过 |
| 关于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72,537,300 | 400 | 0 | 通过 |
| 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72,537,300 | 400 | 0 | 通过 |
| 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72,537,300 | 400 | 0 | 通过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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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邹晓冬
孙民方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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