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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 TELECOM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Feb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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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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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査,我们认为: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査,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历史业绩,为保持竞争力、推动公司继续稳健发展,公 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 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 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 标志。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 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 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综上,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 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于充分调动公

司激励对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 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三、 关于全资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对融资进行资产抵押担 保,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在本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 回避了表决,本次担保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全资子公司资产抵押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