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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 TELECOM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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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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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17-015
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于2017 年3 月27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和《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同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均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根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附件 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1、 第四条原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通知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通知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 第二十二条原为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法人股东的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或者法人股东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的授权文件)。”
现修改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法人股东的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或者法人股东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的授权文件)。”
3、 第三十六条原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
现修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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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四十四条原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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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一)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的资产经审计的账面
-
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
-
(二)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审计的总资产30%;
-
(三)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
(四)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
(五) 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
(六) 证券发行;
-
(七) 股权激励;
-
(八) 股份回购;
-
(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 担保);
-
(十)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
计变更;
-
(十一) 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现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一)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的资产经审计的账面
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
-
(二)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审计的总资产30%;
-
(三)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
(四)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
(五) 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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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证券发行;
-
(七) 股权激励;
-
(八) 股份回购;
-
(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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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 担保);
-
(十)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
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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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第四十九条原为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修改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6、 第五十七条原为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
公开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现修改为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7、 新增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二、根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附件之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1、 第四条原为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与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现修改为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会计 专业人士。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2、 第十三条原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现修改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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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3、 第十九条原为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现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 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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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十条原为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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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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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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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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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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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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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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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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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现修改为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
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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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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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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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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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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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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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口头会议通知 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说明。”
5、 第二十七条原为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现修改为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 第三十六条原为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改为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 第三十七条原为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 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现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8、 第五十一条原为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完成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现修改为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三、根据《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附件之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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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条原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监事组成,其中有2 名股东代
-
表和1 名公司职工代表,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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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总监)不 得兼任监事。”
现修改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其中有2 名股东代表 和1 名公司职工代表,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总监)不 得兼任监事。”
2、 第四条原为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二) 检查公司财务;
-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
起诉讼;
-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以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
-
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 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
告。”
-
现修改为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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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二) 检查公司财务;
-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
起诉讼;
-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以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 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 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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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十条原为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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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现修改为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四、上述修改条款涉及增删条目的,全文条款序号亦作相应调整。除上述部 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3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