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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 TELECOM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r 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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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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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超讯通信
保荐代表人姓名:卢景芳 联系方式:18666084102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庆利 联系方式:1501874378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332 号)核准,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超讯通信”、“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 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9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23,98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057.8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20,922.1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到账,经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 XYZH/2016GZA10455 号《验资报告》,并全 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股票已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或“保荐 机构”)作为超讯通信 2016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超讯通信进 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6 年 7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现就超讯通 信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恒泰长财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应的工作计划。

1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恒泰长财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恒泰长财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访、现场办公、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
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2016年度未出现违法
违规事项需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情
形。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经核查,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
在持续督导期间,恒泰长财通过不定期回
访检查,开展规范运作培训等方式履行了
督导义务。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规范等
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
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
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
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完善、实施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
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未发现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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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
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
事前审阅的,应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
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
前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个交易日内完成了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公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应更正或补充而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形。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的情形。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2016年度,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
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时刻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
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2016
年度,超讯通信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
形。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16年度公司未发生此类情形。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恒泰长财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项目组已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
月30日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出具了《恒
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超讯通
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报告》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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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经核查,超讯通信 2016 年度未出现该类情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形。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 50 %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16 年度,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了公司募集 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并出具了《恒泰 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超讯通信 17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公司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6 年度,保荐机构对超讯通信的信息披露 文件均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 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超讯通信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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