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UPCON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Apr 13, 2021

58633_rns_2021-04-13_eb0fff22-95c2-478c-8965-6fa98aaa7394.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 荐机构”)作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技术”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 定,对中控技术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核发《关于同意浙江中控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48 号),公 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913 万股,发行价格 为 35.7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75,541.49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 税)人民币 11,808.8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3,732.61 万元。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08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 集资金专户开户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0 年 11 月 2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 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按照《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1 新一代控制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43,558.98 43,558.98
2 智能化工业软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6,050.22 26,050.22
3 年产20万台高精度压力变送器项目 10,934.27 10,934.27
4 年产10万台/套智能控制阀项目 19,303.83 19,303.83
5 自动化管家5S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6,689.20 36,689.20
6 智能制造前沿技术研发项目 10,124.46 10,124.46
7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4,000.00 14,000.00
合计 160,660.96 160,660.96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新增全 资子公司浙江中控园区智能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园区智能管家”) 为“自动化管家 5S 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与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 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新增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募金金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项目 投资额 使用集资投入额 增加前 增加后
自动化管家5S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6,689.20 36,689.20 中控技术 中控技术、中控园区智能管家

公司此次仅新增全资子公司中控园区智能管家作为募投项目“自动化管家 5S 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 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仍然保持相同。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严格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四、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针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公司将及时安排开设募集资 金专户,并与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公司拟新增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文本与公司现行已经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文本无重大差异。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为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对建设场地规模、人力资源、 政策支持的需求,并考虑成本控制、优化资源配置等因素,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 司中控园区智能管家作为募投项目“自动化管家 5S 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的实施主体,旨在整合资源以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 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是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 作出的决定,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同时还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的业务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 率、降低管理成本,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 也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 法、有效,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审议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3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 子公司中控园区智能管家为“自动化管家 5S 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 主体,以及新增开设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除新增上述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外, 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 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符 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自动化管家 5S 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增 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三)监事会意见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 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 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自动化管家 5S 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增加实施 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八、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 户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

4

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保荐机 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