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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woda Electronic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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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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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或“本 机构”)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发行人” 或“公司”)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欣旺达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相 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
| 法定代表人: | 魏庆华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夏智勇、邹小平 |
| 联系电话: | 0755-83268152 |
三、上市公司情况
| 公司名称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SUNWODA ELECTRONIC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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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证券简称 | 欣旺达 |
| 股票代码 | 300207 |
| 成立日期 | 1997年12月9日 |
| 上市时间 | 2011年4月21日 |
| 注册资本 | 1,574,979,031元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颐和路2号综合楼1楼、2楼A-B区、2 楼D区-9楼 |
| 法定代表人 | 王威 |
| 董事会秘书 | 曾玓 |
| 邮政编码 | 518108 |
| 电话 | 0755-27352064 |
| 传真 | 0755-29517735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公司网址 | www.sunwoda.com |
| 经营范围 | 电池、充电器、精密模具、精密注塑、仪器仪表、工业设备、自动化设备 及产线的研发、制造、销售;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动力电池系 统、储能电池及储能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软件开发及销售;锂离子 电池、蓄电池、蓄电池组的实验室检测、技术咨询服务;医疗器械;医疗 安全系列产品;工业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等研发、生产、销售;移动 基站、通信设备、电子触控笔、家电类、音箱类、灯具类、转换器类、电 器开关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玩具生产及销售;锂离子电池材料、高性能 膜材料、电解液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物业租赁;普通货运;(以 上项目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项目)。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 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 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 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 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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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 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
-
制度等。
4、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欣旺达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 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
6、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
7、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半年
-
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欣旺达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五、本持续督导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事项 | 说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18年7月,因王玥工作变动,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25日起授权夏智 勇先生接替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 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公司2017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由 王玥、杨志变更为夏智勇、杨志。 2020年3月,因杨志工作调整,公司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工作 的保荐代表人由夏智勇、杨志变更为夏智勇、 邹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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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 无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 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 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 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均已销户,保荐机构不存 在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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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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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夏智勇 邹小平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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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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