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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woda Electronic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May 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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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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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07 证券简称:欣旺达 公告编号:<欣>2011-003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81 号《关于核准欣旺达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的核准,欣旺达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700 万 股。公司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8.66 元,共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877,02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3,675,657.1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23,344,342.8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审验, 并出具“立信大华验字[2011]13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通过决议,同 意分别在平安银行深圳高新北支行、杭州银行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布吉支行、 中信银行深圳西乡支行、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将上市募集资金 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并将与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及前述专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分布情况

1、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4403092218100208412,截止2011年5月17日,专户余额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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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手机数码类锂离子电池模组技改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01482010505,截止2011年5月17日,专户余额为8, 49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笔记本电脑类锂离子电池模组技改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755901482010306,截止2011年5月17日,专户余额为15,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发行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3、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440810182100008224,截止2011年5月17日,专户余额 为5,38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动力类锂离子电池模组技改项目” 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73010122000521572,截止2011年5月17日,专户余额为2, 97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技术中心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082100267945,截止2011 年5 月17 日,专户余额为 43,315.284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发行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第一创业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一创业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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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配合第一创业的调查与查询。第一创业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第一创业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艾民、龙荣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第一创业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第一创业。专户 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第一创业,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第一创业出具对账单或向第一创业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第一创业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第一创业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第一创业督导期结 束(即2014年12月31日)后失效。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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