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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woda Electronic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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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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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或“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欣旺达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锁的独立意
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经营业绩、激 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 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且不存在不能解 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相关事宜。
二、 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
1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 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5、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 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子公司以自有资产作抵押向南昌金开资本借款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
经核查,本次子公司南昌欣旺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欣旺达”)以 自有资产作抵押向南昌金开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事宜满足了欣旺达南昌动力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暂定)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助于缓 解南昌欣旺达的资金压力,推动公司动力电池业务的实施和中长期战略规划目标的 实现。南昌欣旺达就上述担保事项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中,被担保人 南昌欣旺达的其他股东虽未按照各自享有的股东权益比例对其进行担保,但考虑到 公司对南昌欣旺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具有控制权和决策权,经 营管理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且南昌欣旺达以自有资产作为抵押为本 次借款提供担保。
公司为南昌欣旺达的母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以防范上述交易事项的风险,上述 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欣旺达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 次抵押借款和担保事宜。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2
深圳市前海弘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弘盛”)与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 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贰号”)等共同投资深圳惠科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科新材料”)的事项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符合欣旺达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欣旺达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欣旺达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2、独立意见
前海弘盛与毕方贰号等共同投资惠科新材料的事项符合欣旺达整体发展战略, 对欣旺达长期发展和战略布局具有积极影响。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 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欣旺达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王威先生进行了 回避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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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建军 于 群 刘征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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