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unwoda Electronic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ug 9, 2021

55215_rns_2021-08-09_272f98d3-c6b2-434e-8aa1-7ffdf7b03821.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或“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 求,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二、关于2021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 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侵害中

1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制定较完善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 行有关规定。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较小,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被担保方惠州市盈旺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惠州盈旺”)为欣旺达的控股子公司,因扩大经营业务需要,需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期限不超过3年(含)。被担保方欣 旺达惠州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动力新能源”)为欣旺达的子公司, 为保证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以及符合金融机构对融资的要求,需变更此前担保协议 内容中的项目融资期限。公司为惠州盈旺、惠州动力新能源的母公司,已采取相关措 施以防范此次担保以及变更事项的风险。针对上述惠州盈旺新增的授信额度,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弘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弘盛”),股东深 圳市旺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盈合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按照各自对惠州盈旺所享有的权益分别提供60%、30%、10%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惠 州盈旺就该担保事项为公司及前海弘盛提供反担保。

欣旺达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欣旺达及前海弘盛为惠州盈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新增授 信额度提供担保以及变更前次惠州动力新能源担保协议内容中关于融资项目的期限 的事宜。

五、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采购付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欣旺达电子印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度欣旺达”)采购付款提供 担保事项,印度欣旺达就该担保事项为欣旺达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促 进印度欣旺达日常业务运作及发展。公司及印度欣旺达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 偿债能力,相关风险可控。欣旺达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

2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欣旺达为印度欣旺达采购付款提供担保 事宜。

六、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新能源增资暨股权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南京市欣旺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京新能源”)增资的事项风险可控,有利于增强南京新能源资金实力,有助于实现其 快速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南京新能源增资 的事项。

七、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欣旺达子公司欣旺达电动 汽车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汽车电池”)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辖区内投资建设欣旺达南昌动力电池生产基地项目的事项。

八、关于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此次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深圳市欣瑞宏盛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欣瑞宏盛”)、深圳前海 汉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汉龙”)、深圳市欣瑞宏睿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欣瑞宏睿”)以及天津和谐海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天津和谐”)投资欣旺达汽车电池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对公司长期 发展和战略布局具有积极影响。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

3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欣瑞宏盛、前海汉 龙、欣瑞宏睿以及天津和谐对欣旺达汽车电池进行增资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建军 钟明霞 刘征兵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