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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woda Electronic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Sep 1, 2021
55215_rns_2021-09-01_5a66a3d7-1e1a-4d35-a983-d6ccba7a30b6.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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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箱(E-mail):[email protected]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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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再创意字(2021)第 001-02 号
致: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欣旺 达”)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 务合同》,信达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工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 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1 年半年度报告》”),对 2021 年 1-6 月及/或截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进行了披露,信达律师基于重要 性原则对发行人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或者自《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期间有关法律事项的变动情况进行了 补充核查,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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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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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二)》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信达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另有说 明外,本次发行所涉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相关表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释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部分亦继续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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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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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关于发行人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决议及会 议记录等文件,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2021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方案具 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八)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93,700.00 万元(含本 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 1 | 3C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 | 145,000.00 | 139,000.00 |
| 2 | 3C消费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 130,000.00 | 111,500.00 |
| 3 | 笔记本电脑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 50,000.00 | 43,200.00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0 | 100,000.00 |
| 合计 | 425,000.00 | 393,700.00 |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 贷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 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
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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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91,506.20 万元(含本 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 1 | 3C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 | 145,000.00 | 139,000.00 |
| 2 | 3C消费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 130,000.00 | 111,500.00 |
| 3 | 笔记本电脑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 50,000.00 | 43,200.00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0 | 97,806.20 |
| 合计 | 425,000.00 | 391,506.20 |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 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利用自 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 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会议决议内容和 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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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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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第(1)-(6)项议案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7)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尚 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信达律师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 核查。根据《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 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实质条件,具体包括: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具体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
-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
-
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 日期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 《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 1、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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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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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 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 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 3C 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3C 消费类 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笔记本电脑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用于持 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上 述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境内注册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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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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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 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 次发行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发行人董事会未提前确定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和限售期限确定规则如下: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发行期首日。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且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3)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 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4)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限售期限确定规则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 底收益或者变相保底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6、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明旺和王威合计持有发行 人 538,383,981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3.26%;按照本次预计发行 股票数量上限 20,000 万股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王明旺和王威合计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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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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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9.60%的股份,仍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 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监管问答》《审核问答》规定的有关条件
1、发行人系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 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91,506.20 万元(含本 数),其中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97,806.20 万元,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的金额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4.98%,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符合《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 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3、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到位日为 2018 年 3 月 28 日,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十八个月,符合 《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4、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财务性投资相关的资产科目及其中财务 投资金额情况具体如下:
| 科目 | 账面金额(万元) | 其中:财务性投资金额(万元)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
| 其他应收款 | 72,439.59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75,097.63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24,222.21 |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86,181.76 | 9,327.13 |
| 其他类金融资产(子公司投资) | 3,000.00 | 3,000.00 |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 838,158.07 万元,发行人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12,327.13 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1.47%。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 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的情形,符合《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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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发行人最近三年盈利情况及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元) | 110,248,532.17 | 109,839,473.17 | 201,207,266.00 |
|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元) |
801,955,406.21 | 750,965,900.34 | 701,443,484.41 |
| 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
13.75% | 14.63% | 28.68%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元) | 421,295,271.34 | ||
| 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净利润(元) | 751,454,930.32 |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 年年均可分配净利润的比率 |
56.06% |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实施现金分 红,符合《审核问答》第 11 项问题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审核问答》第 20 项问题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 3C 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3C 消费 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笔记本电脑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
(2)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点金保理主营业务为商业保理,系类金融机构。 点金保理 2020 年度营业收入 1,634.71 万元、净利润 424.28 万元,占同期发行 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的比重分别为 0.055%、0.53%;点金保理 2021 年 1-6 月营 业收入 1,166.56 万元、净利润 573.24 万元,占同期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的 比重分别为 0.07%、0.93%,均低于 30%。公司全资子公司前海弘盛分别于 2016 年 8 月、2016 年 11 月通过受让方式合计取得点金保理 60%股权,并于 2016 年 8 月、2016 年 12 月和 2017 年 8 月按照其持股比例合计实缴注册资本 3,000 万 元,发行人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1 年 2 月 24 日)前六个月至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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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未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发行人已出具承 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三十六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 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担保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因此, 发行人经营业务虽然包括类金融业务,但符合推进审核工作的相关条件;
(3)点金保理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因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相关主管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2021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信息,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额(股) | 持股比例(%) |
|---|---|---|---|
| 1 | 王明旺 | 405,937,381 | 25.08 |
| 2 | 王威 | 132,446,600 | 8.18 |
| 3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86,320,089 | 5.33 |
| 4 | 王宇 | 20,002,610 | 1.24 |
| 5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成长 龙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7,896,926 | 1.11 |
| 6 | 上海韫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兴成长 五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6,500,000 | 1.02 |
| 7 |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 投·欣旺达第2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 |
16,124,200 | 1.00 |
| 8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四二 零组合 |
15,215,288 | 0.94 |
| 9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二组合 | 14,933,132 | 0.92 |
| 1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核心 招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299,9941 | 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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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 质押股份数额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 比例(%) |
|||||
|---|---|---|---|---|---|
| 序 号 |
|||||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额(股) | 持股比例(%) | 质押股份数额(股) | ||
| 1 | 王明旺 | 405,937,381 | 25.08 | 157,500,000 | 9.73 |
| 2 | 王 威 | 132,446,600 | 8.18 | 57,010,000 | 3.52 |
| 合计 | 538,383,981 | 33.26 | 214,510,000 | 13.25 |
关于实际控制人王明旺和王威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情况的说明:
- 1、股票质押的具体情况、质押原因及资金用途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明旺和王威股权质押具体情况 如下:
| 履约保 障比例 预警线 |
履约保 障比例 平仓线 |
||||||
|---|---|---|---|---|---|---|---|
| 序 号 |
质押股份数额 (万股) |
质押融资金额 (万元) |
|||||
| 出质人 | 质权人 | 质押期间 | |||||
| 1 | 王明旺 |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2021.05.06- 2022.05.05 |
1,600.00 | 10,000.00 |
200% | 180% |
| 2 | 2021.05.07- 2022.05.06 |
1,600.00 | 10,000.00 |
200% | 180% | ||
| 3 | 2020.12.10- 2021.12.09 |
1,000.00 | 10,000.00 |
200% | 180% | ||
| 4 |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
2021.05.27- 2022.05.26 |
700.00 | 5000.00 | 170% | 140% | |
| 5 | 2020.12.21- | 960.00 | 10,000.00 |
170%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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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1 | |||||||
|---|---|---|---|---|---|---|---|
| 6 | 2021.03.11- 2022.12.20 |
200.00 | 补充质押 | -- | -- | ||
| 7 | 2021.05.25- 2022.05.24 |
700.00 | 5,000.00 | 170% | 140% | ||
| 8 | 深圳市宝安 区产业投资 引导基金有 限公司 |
2019.02.25- 2022.02.25 |
3,310.00 | 20,000.00 |
-- | -- | |
| 9 |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2020.10.26- 2021.10.25 |
970.00 | 10,000.00 |
170% | 150% | |
| 10 | 2021.03.10- 2021.10.25 |
100.00 | 补充质押 | -- | -- | ||
| 11 | 2021.03.30- 2021.10.25 |
200.00 | 补充质押 | -- | -- | ||
| 12 | 2021.05.06- 2022.05.05 |
700.00 | 5,000.00 | 170% | 150% | ||
| 13 |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 |
2020.03.27- 2023.03.27 |
1,730.00 | 10,000.00 | 140% | 120% | |
| 14 |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2020.11.30- 2021.11.30 |
500.00 | 5,000.00 | 230% | 210% | |
| 15 | 2021.03.09- 2021.11.29 |
100.00 | 补充质押 | -- | -- | ||
| 16 | 中国中金财 富证券有限 公司 |
2020.12.01- 2021.12.01 |
1,380.00 | 10,000.00 | 195% | 175% | |
| 17 | 王威 | 深圳市宝安 区产业投资 引导基金有 限公司 |
2019.02.27- 2022.02.26 |
3,225.00 | 20,000.00 | -- | -- |
| 18 | 中国中金财 富证券有限 公司 |
2020.05.20- 2021.11.11 |
1,701.00 | 10,000.00 |
195% | 175% | |
| 19 | 国泰君安证 | 2021.04.13- | 775.00 | 5,000.00 | 170% | 140% |
4-2-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券股份有限 公司 |
2021.04.12 | ||||||
|---|---|---|---|---|---|---|---|
| 合计 | 21,451.00 | 145,000.00 | -- | -- |
上述融资合同及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主要包括:(1)债务人构 成融资合同项下违约;(2)出质人构成质押合同项下违约;(3)发生融资合同 项下债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情形;(4)发生质押合同项下质权人可以处分 质押财产的其他情形。
上述质押融资资金主要用于股权/债权投资、基金出资、购置房产及偿还借 款等。上述资金具有合理用途,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王明旺和王威质押股票平仓的风险较低,导致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股票收盘价为 32.56 元/股,2021 年 6 月 30 日前 20 交易日、60 交易日、120 交易日的股票均价分别为 32.16 元/股、26.69 元/股、26.33 元/股,公司股票价格较为平稳。
(2)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保持持续增长,给公司股票价格提 供了较强的业绩支撑,且目前无对股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发生。
(3)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王明旺和王威持有股票 538,383,981 股,该 部分股票市值约为 143.69 亿元(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 60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 价计算);王明旺和王威持有未质押股票 323,873,981 股,该部分股票市值约为 86.44 亿元(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 60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计算)。王明旺和王 威质押融资金额合计 14.50 亿元,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市值远高于质押融资金 额。如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下跌,王明旺和王威未质押股票可用于补充质押,未 质押股票的市值较高,补仓能力较强。
(4)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王明旺和王威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未有到期 未偿或逾期偿还债务的情形;王明旺和王威通过发行人分红、个人投资等方式 积累了一定的个人资产,王明旺和王威可通过发行人分红、项目分红、退出投
4-2-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资项目、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偿还股份质押的本金及利息,偿债能力 较强。
(5)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述股票质押融资合同均正常履行,未出现 违约、被债权人/质权人要求提前偿还本息及提前行使质权的情形。
(6)王明旺和王威已出具书面承诺,在上述股权质押期限届满后,将采取 签署新的质押合同对现有质押合同进行置换,或者以项目分红、退出投资项目 等所得资金偿还质押融资款项,以减少股份质押数量,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信达律师认为,王明旺和王威质押股票平仓的风险较低,导致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
香港欣威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在日本设立控股子公司欣旺达日本株式会社 (以下简称“日本欣旺达”)。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办理了境外经营相关的境内审批手 续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0,286,928,910.77 元、 25,144,483,355.81 元、 29,485,250,632.96 元和 15,444,404,471.16 元,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75%、99.62%、 99.30%和 98.48%。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 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2-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 人终止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信达 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 大违法行为。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 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1、新增主要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企业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经营范围 | 关联关系 |
|---|---|---|---|
| 1 | 珠海宇诚投资 中心(有限合 伙)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市场营销策划,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 会经济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深圳市前海淏天 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为59% |
| 2 | 云度新能源汽 车有限公司 |
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汽车零部件的设计、研发、 生产、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咨询服务;新 能源汽车租赁;新能源汽车及信息化软件的技 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汽 车及零部件试制和试验服务;提供出行解决方 案服务;二手车交易及中介服务;货物或技术 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 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珠海宇诚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为 15.5556% |
| 3 | 摩根大通证券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承 | 周小雄担任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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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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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限 销与保荐 职务 公司
2、发行人的子公司
发行人子公司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六、(五)发 行人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情况”部分所述。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根据《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如 下表所示: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定价原则 | 金额(万元) |
|---|---|---|---|
| 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汽车零部件的设计、 | |||
| 云度新能源汽车有 | |||
|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 | 市场定价 | 158.95 | |
| 限公司 | |||
| 咨询服务 | |||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根据《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 保的情形如下:
| 担保主债权 是否已履行 完毕 |
||||||
|---|---|---|---|---|---|---|
| 序 号 |
担保主债权 期限 |
|||||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最高担保金额 | |||
| 1 | 王明旺、王威 | 发行人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行 |
100,000万元 | 2021.05.07- 2022.03.25 |
否 |
| 2 | 王明旺、王威 | 发行人 | 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
29,400万元 | 2021.04.14- 2022.04.13 |
否 |
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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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3 | 王明旺、王威 | 发行人 |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
60,000万元 | 2021.04.21- 2022.04.16 |
否 |
|---|---|---|---|---|---|---|
| 4 | 王明旺、王威 | 发行人 |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
144,000万元 | 2021.04.13- 2022.02.19 |
否 |
| 5 | 王明旺、王威 | 发行人 | 汇丰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 |
52,000万元 | 2021.05.10- 2022.05.10 |
否 |
| 6 | 王明旺、王威 | 发行人 | 广东华兴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200,000万元 | 2021.06.30- 2024.05.06 |
否 |
(2)对外投资
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惠州锂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惠州锂威新能源与关联方王明旺、王威、肖 光昱、曾玓及其他非关联方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浙江锂威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锂威电子”)。浙江锂威电子的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惠州锂威新能源认缴出资 1,530 万元,持有浙江锂威电子 51%股权;王 明旺认缴出资 210 万元,持有浙江锂威电子 7%股权;王威认缴出资 90 万元, 持有浙江锂威电子 3%股权;肖光昱认缴出资 60 万元,持有浙江锂威电子 2% 股权;曾玓认缴出资 30 万元,持有浙江锂威电子 1%股权。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信达律师核查了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依据,包括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其主要关联方及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充 分的披露;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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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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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 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 取得的已获授权的主要专利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附件“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新取得的已获授权的主要境内专利”部分所述。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真实、合 法、有效,未设置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
(二)发行人拥有的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 信达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新取得的已登记的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下:
| 序号 | 名称 | 著作权人 | 登记号 | 证书编号 | 首次发表日 |
| 1 | 一种诊断电芯热失 控的软件[简称: TOC] V1.0 |
电动汽车 电池 |
2021SR0391976 | 软著登字第 7114203号 |
未发表 |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真实、合法、有效,未设置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
(三)发行人拥有的在建工程
根据《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在建工程明细及书面确认,并 经信达律师抽查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合同及付款凭证,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在建工程如下:
|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
| 1 | 房屋装修工程 | 39,492.57 |
| 2 | 外购设备安装 | 49,375.54 |
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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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3 | 博罗工业园建设项目工程 | 21,212.84 |
|---|---|---|
| 4 | 南京工业园建设项目工程 | 40,954.15 |
| 5 | 动力类锂电芯生产线建设项目 | 9,334.24 |
| 6 | 消费类锂电芯生产线建设项目 | 34,279.10 |
| 7 | 固定资产改良 | 43,174.42 |
| 8 | 石龙仔工业园建设项目工程 | 1,460.78 |
| 9 | 东台吉乃尔湖探矿权 | 4,900.76 |
| 10 | 5.9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5,608.19 |
| 11 | 其他 | 675.21 |
| 合计 | 250,467.82 |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在建工程真实、 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的《固定资产清单》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 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上述设备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权属关系真实、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根据《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 发行人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变动情况如下:
1、控股子公司
(1)新增控股子公司
| 序 号 1 |
注册资本/ 法定股本 |
注册地/主要 经营地 |
业务性 质 |
||||
|---|---|---|---|---|---|---|---|
| 公司名称 | 股东 | 持股比例 | 设立时间 | ||||
| 日本欣旺 | 香港欣威 | 99.50% | 8,000万日 | 日本 | 2021.03.04 | 制造业 |
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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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达 | 元 | ||||||
|---|---|---|---|---|---|---|---|
| 2 | 南昌欣旺 达新能源 有限公司 |
电动汽车 电池 |
99.01% | 48,480万元 | 江西省南昌 市 |
2021.08.26 | 制造业 |
2、参股企业
(1)新增参股企业
| 序 号 |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持股情况 |
|||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法定股本 | 设立时间 | ||
| 1 | 深圳锂安技术有 限公司 |
500万元 | 2021.08.09 | 前海弘盛持有20%股权 |
| 2 | 小泼造物(深圳) 科技有限公司 |
106.64万元 | 2021.04.01 | 易胜投资持有5.36%股权 |
(2)减少参股企业
①香港欣威与 Cellwise Holdings Co.,Ltd 签署《股权收回协议书》,Cellwise Holdings Co.,Ltd 回购香港欣威持有的 Cellwise Holdings Co.,Ltd 31.32%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再持有 Cellwise Holdings Co.,Ltd 股权。
②2021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与深圳前海汉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 海汉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鹏鼎创盈 4,000 万股股份(占 总股本 5.35%)转让给前海汉龙。同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再持有鹏鼎创盈的股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境内控股、参股企业的设立或变更均 依法履行了必备的法律手续,发行人对上述控股、参股企业的出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六)发行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情况
根据《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用 于担保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付汇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质押借款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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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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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保证金、股权质押担保及房产抵押担保等原因权利受限外,发行人主要 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新增主要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 序 号 |
||||||
|---|---|---|---|---|---|---|
| 出租方 | 承租方 | 租赁房产位置 | 用途 | 租赁期限 | 房产证编号 | |
| 1 | 徐伟翱 | 电动汽 车电池 |
上海市嘉定区墨 玉路一弄28号 1320室 |
办公 | 2021.07.01- 2023.06.30 |
沪房地嘉字 (2009)第 024899号 |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上述部分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 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经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 分所述的相关交易外,发行人新签订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新增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 序 号 |
合同金额 (万元) |
||||
|---|---|---|---|---|---|
| 签订时间 | 采购方 | 供应商 | 主要设备名称 | ||
| 1 | 2021.08.02 | 南京新能源 | 浙江杭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负压化成、分容、OCV、 DCR、分选 |
3,300.00 |
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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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2 | 2021.08.04 | 南京新能源 | 广东利元亨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
配对机、焊接机等 | 3,398.08 |
|---|---|---|---|---|---|
| 3 | 2021.06.16 | 发行人 | 苏州华兴源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功能测试自动线设备 改造 |
3,648.41 |
| 4 | 2021.06.16 | 发行人 | 苏州华兴源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功能测试自动线设备 改造 |
3,370.66 |
2、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新增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 租赁成本/ 租金总额 (万元) |
||||||
|---|---|---|---|---|---|---|
|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赁物 | 租赁期限 | 备注 | |
| 1 | 南京新 能源 |
远东宏 信(天 津)融资 租赁有 限公司 |
双行星分散机、双 层高速连续挤压涂 布机、分切一体机 等 |
2021.08.18- 2024.08.18 |
10,600.00 | 发行人、王明 旺、王威提供 连带责任保 证 |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新增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如下:
| 序 号 |
预计金额 (万元) |
|||||
|---|---|---|---|---|---|---|
| 签订时间 | 发包方 | 承包方 | 项目名称 | 施工时间 | ||
| 1 | 2021.07.13 | 发行人 | 广东中钦建 设集团有限 公司 |
欣旺达锂离子电 池智能制造产业 园项目主体工程 |
2021.08.11 | 37,883.82 |
4、授信协议及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授信协议、借款合同等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签订的正在履行的 授信协议及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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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授信协议 | 授信协议 | 借款合同 | 借款合同 | |||||
|---|---|---|---|---|---|---|---|---|
| 借款 人 |
贷款人 | 授信 额度 |
借款金 额 |
备注 | ||||
| 编号 | 授信期限 | 编号 | 借款期限 | |||||
| 发行人 |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 | -- | -- | 0683807 | 3,000万 元 |
2021.06.15- 2022.06.15 |
-- |
| 0684375 | 10,000 万元 |
2021.06.17- 2022.06.17 |
-- | |||||
| 发行人 |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 | -- | -- | -- | 1,309.5 万美元 |
2021.05.25- 2021.11.24 |
-- |
| (2021) 深银综 授额字 第 000139 号 |
79,400 万元 |
2021.04.14- 2022.04.13 |
-- | -- | -- | 王明旺、王 威提供连 带责任保 证担保 |
||
| 发行人 | 恒生银行 (中国)有 限公司 |
-- | -- | -- | -- | 5,000万 元 |
2021.05.25- 2021.11.25 |
-- |
| 发行人 | 广东华兴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 行 |
-- | -- | -- | 借款借据 | 5,000万 元 |
2021.06.02- 2023.11.12 |
-- |
| 借款借据 | 2,250万 元 |
2021.06.09- 2023.11.12 |
-- | |||||
| 华兴深 分南头 综字第 2021051 6001号 |
200,00 0万元 |
2021.06.30- 2024.05.06 |
-- | -- | -- | 发行人提 供抵押担 保,王明 旺、王威提 供最高额 保证担保 |
||
| 发行人 | 湖南省财信 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 |
-- | -- | -- | (2021) 年湘信 (广一 办)字借 款第 (052)号 |
30,000 万元 |
2021.04.23- 2021.06.29 |
-- |
| 发行人 | 中国建设银 行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行 |
借2021 供应链 07623龙 华 |
30,000 万元 |
2021.06.10- 2022.03.25 |
42008040 20210285 8、 42008040 20210285 9 |
10,000 万元 |
2021.06.23- 2022.06.23 |
-- |
| 发行人 |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
-- | -- | -- | 81010120 21000082 |
10,000 万元 |
2021.04.16- 2022.04.15 |
王明旺、王 威提供连 |
4-2-24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公司深圳龙 华支行 |
6 | 带责任保 证担保 |
||||||
|---|---|---|---|---|---|---|---|---|
| 81010120 21000086 3 |
9,700万 元 |
2021.04.21- 2022.04.20 |
||||||
| 发行人 |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 | -- | -- | 平银企业 金融一部 汇字 20210524 第001号 |
1,163.5 0万美 元 |
2021.05.28- 2021.11.26 |
-- |
| 平银企业 金融一部 汇字 20210524 第002号 |
236.50 万美元 |
2021.05.28- 2021.11.26 |
||||||
| 平银企 业金融 一部综 字 2021060 1第001 号 |
3,000 万元 |
2021.06.03- 2022. 06.02 |
-- | -- | -- | -- | ||
| 发行人 | 渣打银行 (中国)有 限公司深圳 分行 |
SUNWO DA-1078 8569/JZ/ SF |
20,000 万元 |
2021.04.06- 2022.04.06 |
-- | 800万 美元 |
2021.05.13- 2021.09.10 |
-- |
| -- | 1,228.7 2万美 元 |
2021.04.22- 2021.08.20 |
-- | |||||
| -- | 956.57 万美 元 |
2021.04.15- 2021.08.13 |
-- | |||||
| 发行人 | 中信银行深 圳分行营业 部 |
2021深 银前海 综字第 0006号 |
60,000 万元 |
2021.04.21- 2022.04.16 |
-- | -- | -- | 王明旺、王 威提供连 带责任保 证担保 |
| 发行人 |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兴银深 业务一 授信字 (2021) 第010号 |
120,00 0万元 |
2021.04.13- 2022.02.19 |
-- | -- | -- | 王明旺、王 威提供连 带责任保 证担保 |
| 发行人 | 汇丰银行 (中国)有 限公司 |
CN11612 000448-2 10303-Su nwoda |
52,000 万元 |
2021.05.10- 2022.05.10 |
-- | -- | -- | 发行人、王 明旺、王威 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
4-2-25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惠州欣 智旺电 子 |
CN11612 000448-2 10303-H ZSE |
20,000 万元 |
2021.05.10- 2022.05.10 |
-- | -- | -- | 担保 | |
|---|---|---|---|---|---|---|---|---|
| 惠州新 能源 |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博罗县 支行 |
-- | -- | -- | 44010420 21000082 3 |
26,000 万元 |
2021.05.10- 2021.12.29 |
惠州新能 源提供不 动产抵押 担保、发行 人提供连 带责任保 证担保 |
| 惠州锂 威新能 源 |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 |
2021莞 银信字 第 21X215 号 |
30,000 万元 |
2021.06.07- 2022.12.07 |
-- | -- | -- | 发行人提 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 保 |
| -- | -- | -- | 惠州行博 罗支行 2021年 BL字第 719号 |
1,838.3 2万元 |
首次提款日 起 -2021.07.30 |
发行人、东 莞锂威能 源提供连 带责任保 证担保 |
||
| 深圳综 合能源 |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平银企 业金融 一部综 字 2021060 1第001 号 |
3,000 万元 |
2021.06.03- 2022.06.02 |
-- | -- | -- | -- |
5、担保合同
经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新签订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 最高担保金 额(万元) |
担保主债权期 限 |
||||
|---|---|---|---|---|---|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担保方式 | ||
| 发行人 | 惠州锂威 新能源 |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分行 |
20,000 | 2021.06.07- 2022.12.07 |
连带责任保证 |
| 发行人 | 发行人 | 广东华兴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 |
500,000 | 2021.06.30- 2024.11.06 |
不动产抵押 |
4-2-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22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分行
----- End of picture text -----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新签订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 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 在风险。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新增担保 的情形;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 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新增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关联 方为发行人提供新增担保的情形。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合计 724,395,855.70 元;其他应收款性质 主要为融资租赁保证金,其他保证金、押金,备用金,出口退税,股权转让款, 土地使用权转让款等。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合计 807,224,540.23 元;其他应付款性质主要为保证金、押金,预提费用、附有回购 义务的股权激励款、附有回购义务的子公司增资款等。 经抽查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信达律师认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 效。
(四)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定期公告文件及其他公开披露信息并经信达 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之日,发行人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付息 情况如下:
债券简称 还本付息情况 对应期间 支付日期
4-2-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0欣旺02 | 第一次付息 | 2020.08.31-2021.08.30 | 2021.08.31 |
|---|---|---|---|
| 20欣旺03 | 第一次付息 | 2020.08.31-2021.08.30 | 2021.08.31 |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九、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如下:
| 序号 | 召开时间 | 股东大会 | 修改内容 |
| 1 | 2021.08.26 |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经营 范围 |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及会议记 录,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之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 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2021 年 1-6 月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
4-2-28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公司名称 | 2021年1-6月 |
|---|---|
| 发行人 | 15% |
| 电动汽车电池 | 15% |
| 惠州动力新能源 | 15% |
| 惠州智能工业 | 15% |
| 深圳电气技术 | 15% |
| 普瑞赛思 | 15% |
| 惠州盈旺精密 | 15% |
| 点金保理 | 15% |
| 东莞锂威能源 | 25% |
| 深圳综合能源 | 15% |
| 禹州禹科光伏 | 12.5% |
| 深圳智能科技 | 15% |
| 深圳欣智旺电子 | 15% |
| 惠州欣智旺电子 | 15% |
| 惠州锂威新能源 | 15% |
| 惠州锂威电子 | 15% |
| 深圳速博达 | 15% |
| 深圳华欣智联 | 12.5% |
| 其他间接持股的控股子公司 | 25% |
2、其他税项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增值税 | 服务收入、销售收入 | 3%、6%、16%、17% |
| 城市建设维护税 | 应缴流转税额 | 5%、7% |
| 教育费附加 | 应缴流转税额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应缴流转税额 | 2% |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2021 年 1-6 月执行的 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2-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收优惠变化情况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东莞锂威能源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844007229),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期限届满后,东莞锂威能源未重新申请高新 技术企业复审,依法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自 2021 年度起按 照 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 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的 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2020 年 12 月 1 日,深圳华欣智联取得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 企业证书》(证书编号:深 RQ-2020-1031),深圳华欣智联被评估为软件企业,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金额为 200 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补助如下:
| 序号 | 项 目 | 依 据 | 金额(万元) |
|---|---|---|---|
| 1 | 深圳市财政局-2021年工 业企业扩大产能奖励项 目(第一批拨付)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1年工业企业扩 大产能奖励项目拟资助计划公示的通知 |
2,000.00 |
4-2-30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2 | 深圳市财政局-高新处报 2020年企业研发资助第 一批第1次拨款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预先收取2020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资助资 金申请材料和拨款材料的通知 |
1,000.00 |
|---|---|---|---|
| 3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省博士后引进计 划专项资金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 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
300.00 |
| 4 |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度工业企业扩大 产能奖励项目资助金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1年工业企业扩 大产能奖励项目拟资助计划公示的通知 |
755.90 |
| 5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企业研发资助第 一批第1次拨款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预先收取2020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资助资 金申请材料和拨款材料的通知 |
217.30 |
| 6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政府补助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变更预先收取 2020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资助 资金申请材料和拨款材料时间的通知 |
237.00 |
| 7 | 2019年工业互联网创新 发展工程—基于工业互 联网平台的生产线数字 孪生系统项目,第一包: 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 离散行业生产线数字孪 生系统项目 |
深圳华龙迅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欣 旺达电动汽车电池签署的合同书(合同编 号:SUN-EVB-200810001) |
682.50 |
| 8 | 博罗园洲镇人民政府专 项科技扶持金 |
园洲镇领导班子会议纪要博园委[2021]52 号 |
340.57 |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均真 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91,506.20 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 1 | 3C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 | 145,000.00 | 139,000.00 |
4-2-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 | 3C消费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 130,000.00 | 111,500.00 |
|---|---|---|---|
| 3 | 笔记本电脑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 50,000.00 | 43,200.00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0 | 97,806.20 |
| 合计 | 425,000.00 | 391,506.20 |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 贷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 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发行人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欣旺达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1)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实施完毕,且相应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2)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累计投入资金 79,893.90 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 31,386.10 万元。该报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立信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出具了《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524 号),认为发行人董事会编制的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 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变更前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发行人不存
4-2-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在未经批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十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 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发行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后方可实施。
4-2-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二部分 对前次反馈意见问题答复的更新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为 39.85 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金 额 90.46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 29,459.52 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72,786.25 万元,其中包括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鼎创 盈) 5.35% 股权及子公司深圳前海点金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金保理) 60% 股权等类金融投资,累计投资金额为 8,900 万元。根据申报材料,最近一年点 金保理实现营业收入 1,634.71 万元,净利润 424.28 万元。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 决议日前 6 个月( 2020 年 8 月 25 日)至今,公司对东莞东理大米成长智能制 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莞大米)出资 900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 )最近一期末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认缴 金额、实缴金额、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占最近一期末 归母净资产比例、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 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2 )若未认定为财务性投 资的,详细论证被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结合投资后新取 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以及报告期内被投资企业主要财务数据情况 等,说明发行人是否有能力通过该投资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 合或拓展主业的目的,或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3 )结合对外(拟)投 资企业情况、尚未使用完毕的认缴资金、持股目的等说明对东莞大米等合伙企 业的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出资金额是否应从本次募 集资金中扣减,是否存在其他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 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及具体情况;( 4 )最近一年一期鹏鼎创盈和 点金保理等类金融业务的内容、模式、规模等基本情况及相关风险、债务偿付 能力及经营合规性;( 5 )结合货币资金持有及未来使用计划、资产负债情况、 现金流状况、本次募投项目的预计进度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和合理性,并说明公司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受限的情形,相关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 1 )( 5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 4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4-2-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深圳前海点金保理有限公司
根据点金保理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点金保理的基本情况、业务内 容、模式、规模、风险控制均未发生变更,具备较强的债务偿付能力,且最近 一年一期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 2、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与前海汉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 的鹏鼎创盈 4,000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 5.35%)以 7,67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前海 汉龙。同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 让参股公司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再持有鹏鼎创盈的股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投资除点金保理之外的其 他类金融企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picture [373 x 2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负责人:
张 炯
经办律师:
王 茜 伍 艳
----- End of picture text -----
年 月 日
4-2-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的已获授权的主要境内专利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类型 | 申请日 |
| 1 | 锂电子电池隔膜及锂电 子电池 |
ZL201810422100.1 | 发行人 | 发明 | 2018.05.04 |
| 2 | 锂电子电池、涂层隔膜 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810897654.7 | 发行人 | 发明 | 2018.08.08 |
| 3 | 锂电池及其电解液 | ZL201811428081.X | 发行人 | 发明 | 2018.11.27 |
| 4 | 自冷却散热集流体及动 力电池电芯 |
ZL201910024197.5 | 发行人 | 发明 | 2019.01.10 |
| 5 | 双向非隔离DC-DC电路 和充放电设备 |
ZL201910290325.0 | 发行人 | 发明 | 2019.04.11 |
| 6 | 电池绝缘检测电路及电 池绝缘检测方法 |
ZL201910668615.4 | 发行人 | 发明 | 2019.07.23 |
| 7 | 驱动接触器的电路 | ZL201910765193.2 | 发行人 | 发明 | 2019.08.19 |
| 8 | 电池模块 | ZL201911128182.X | 发行人 | 发明 | 2019.11.18 |
| 9 | 一种电池管理系统自动 休眠的逻辑控制方法 |
ZL201810809098.3 | 电动汽车 电池 |
发明 | 2018.07.23 |
| 10 | 聚和物保护膜、金属负 极材料、锂离子电池及 制备方法 |
ZL201911155374.X | 电动汽车 电池 |
发明 | 2019.11.22 |
| 11 | 一种叠片型储能器件的 错位尺寸的检测方法及 检测装置 |
ZL201911242330.0 | 电动汽车 电池 |
发明 | 2019.12.06 |
| 12 | 一种防止电芯喷码重码 的方法 |
ZL201711367922.6 | 东莞锂威 能源 |
发明 | 2017.12.18 |
| 13 | 锂电池保护板及锂电池 | ZL201911101844.4 | 深圳智能 科技 |
发明 | 2019.11.12 |
| 14 | 电芯测试装置 | ZL202021224494.9 | 发行人 | 实用 新型 |
2020.06.29 |
| 15 | 输出保护控制电路 | ZL202021441058.7 | 发行人 | 实用 新型 |
2020.07.20 |
| 16 | 电压均衡装置及储能系 统 |
ZL202021434340.2 | 发行人 | 实用 新型 |
2020.07.20 |
| 17 | 驱动装置及开关电源 | ZL202021601555.9 | 发行人 | 实用 新型 |
2020.08.04 |
| 18 | 电动汽车充电宝 | ZL202022111631.4 | 发行人 | 实用 新型 |
2020.09.23 |
| 19 | 一种用于检测电池管理 系统功能的系统 |
ZL201922279854.9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19.12.17 |
| 20 | 电池模组侧板打胶工装 | ZL202020715608.3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4.30 |
4-2-37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21 | 电气隔离板及电池模组 | ZL202020824169.X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5.15 |
|---|---|---|---|---|---|
| 22 | 电池模组 | ZL202020824170.2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5.15 |
| 23 | 涂布装置 | ZL202020872698.7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5.22 |
| 24 | 电池箱体胶体固化装置 | ZL202020959647.8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5.29 |
| 25 | 电池模组 | ZL202021018185.6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6.05 |
| 26 | 端板及电池模组 | ZL202021019554.3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6.05 |
| 27 | 动力电池液冷结构 | ZL202021105263.6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6.15 |
| 28 | 单体电池及电池包 | ZL202021145798.6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6.18 |
| 29 | 涂布垫片和涂布装置 | ZL202021161185.1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6.19 |
| 30 | 单体电池转接片、单体 电池及动力电池组 |
ZL202021177268.X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6.22 |
| 31 | 涂布垫片 | ZL202021274300.6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7.02 |
| 32 | 涂布垫片和涂布装置 | ZL202021291482.8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7.02 |
| 33 | 一种电池模组和动力电 池 |
ZL202021308193.4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7.06 |
| 34 | 一种双通单体电池和动 力电池 |
ZL202021401044.2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7.15 |
| 35 | 测试锂电池老化性能的 设备 |
ZL202021401775.7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7.15 |
| 36 | 注液嘴及电池注液设备 | ZL202021421585.1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7.17 |
| 37 | 单体电池以及电池包 | ZL202021453433.X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7.21 |
| 38 | 一种电池测试连接装置 | ZL202021453819.0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7.21 |
| 39 | 连接片焊接工装 | ZL202021495859.1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7.24 |
| 40 | 电芯转接件、锂离子电 池和电动汽车 |
ZL202021493977.9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7.24 |
| 41 | 蓄电池高压系统 | ZL202021498547.6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7.24 |
| 42 | 动力电池箱体及密封结 构 |
ZL202021543673.9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7.30 |
4-2-38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43 | 铝塑复合膜及软包锂离 子电池 |
ZL202021575568.3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7.31 |
|---|---|---|---|---|---|
| 44 | 电芯连接结构及使用该 结构的电池包 |
ZL202021591791.7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8.04 |
| 45 | 电芯连接结构 | ZL202021601896.6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8.04 |
| 46 | 单体电池及动力电池 | ZL202021610659.6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8.05 |
| 47 | 动力电池 | ZL202021664053.0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8.11 |
| 48 | 单体电池及动力电池 | ZL202021692543.1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8.12 |
| 49 | 电池模组组装结构、电 池模组及车辆 |
ZL202021674959.0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8.12 |
| 50 | 方形动力电芯 | ZL202021742774.9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8.18 |
| 51 | 方形动力电芯 | ZL202021742807.X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8.18 |
| 52 | 方形动力电芯 | ZL202021741896.6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8.18 |
| 53 | 一种箱体、具有其的电 池以及具有该电池的电 动汽车 |
ZL202021746172.0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8.19 |
| 54 | 电池系统及车辆 | ZL202021748198.9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8.19 |
| 55 | 电芯加热装置 | ZL202021787911.0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8.24 |
| 56 | 方形动力电池和电池模 组 |
ZL202021828473.8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8.26 |
| 57 | 一种顶盖组件、单体电 池及动力电池 |
ZL202021821669.4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8.26 |
| 58 | 电池模组组装工装 | ZL202021863369.2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8.28 |
| 59 | 便于快速拆装的极柱端 子 |
ZL202021853820.2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8.28 |
| 60 | 液冷板固定结构及电池 组装结构 |
ZL202021933811.4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04 |
| 61 | 断电保护结构及电池包 | ZL202021938886.1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04 |
| 62 | 具有热失控防护功能的 圆柱电池模组 |
ZL202021925251.8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04 |
| 63 | 液冷板基板及液冷板 | ZL202021927112.9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04 |
4-2-39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64 | 电芯支架及电池模组 | ZL202021962132.X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09 |
|---|---|---|---|---|---|
| 65 | 一种负载设备及电池检 测系统 |
ZL202022018385.8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15 |
| 66 | 用于电池的封装装置 | ZL202022032804.3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16 |
| 67 | 极片的内应力消除装置 与锂电池生产线 |
ZL202022045915.8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17 |
| 68 | 辊压装置、极片辊压设 备及锂电池生产线 |
ZL202022037279.4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17 |
| 69 | 集成式FPC-PCB总成、 动力电池及其车辆 |
ZL202022071962.X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18 |
| 70 | 电芯组均衡散热结构、 电芯模组及电池箱 |
ZL202022070654.5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18 |
| 71 | 过流保护电路 | ZL202022071290.2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18 |
| 72 | 电池箱的防爆结构及电 池箱 |
ZL202022070652.6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18 |
| 73 | 动力电池 | ZL202022120425.X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24 |
| 74 | 一种隔热垫、电芯模组 以及电池 |
ZL202022159643.4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27 |
| 75 | 一种模组UV胶固化治 具 |
ZL202022160204.5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27 |
| 76 | 二次电池 | ZL202022147293.X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27 |
| 77 | 液冷结构和电池装置 | ZL202022179439.9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09.28 |
| 78 | 电池盖板组件及单体电 池 |
ZL202022275774.9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0.14 |
| 79 | 液冷板和液冷系统 | ZL202022305602.1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0.15 |
| 80 | 一种体积测量装置 | ZL202022317952.X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0.16 |
| 81 | 一种用于双层模组固定 连接的支架及电池包 |
ZL202022319108.0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0.16 |
| 82 | 单体电池 | ZL202022333778.8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0.19 |
| 83 | 固定支架和电池箱 | ZL202022346226.0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0.20 |
| 84 | 电池箱的液冷导流边 框、集成冷却系统及电 池箱 |
ZL202022352590.8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0.20 |
4-2-40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85 | 电池箱、电池模组及用 电设备 |
ZL202022395763.4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0.23 |
|---|---|---|---|---|---|
| 86 | 侧板结构和电池装置 | ZL202022395764.9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0.23 |
| 87 | 电池箱、电池模组与用 电设备 |
ZL202022396018.1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0.23 |
| 88 | 组合电池模组 | ZL202022396101.9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0.23 |
| 89 | 动力电池 | ZL202022436054.6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0.28 |
| 90 | 保险丝及FPC | ZL202022462018.7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0.29 |
| 91 | 一种电池及电池包 | ZL202022447434.X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0.29 |
| 92 | 动力电池绝缘膜和底托 板组件和动力电池 |
ZL202022456929.9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0.29 |
| 93 | 单体电池及电池包 | ZL202022454529.4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0.29 |
| 94 | 打钉机构 | ZL202022459849.9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0.30 |
| 95 | 一种电芯测量装置 | ZL202022758677.5 | 电动汽车 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20.11.25 |
| 96 | 一种多级耳电芯 | ZL202021562793.3 | 惠州锂威 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7.31 |
| 97 | 一种电池保护板定位装 置及电路板锣板机 |
ZL202021926418.2 | 惠州智能 工业 |
实用 新型 |
2020.09.04 |
| 98 | 一种载具 | ZL202021922093.0 | 惠州智能 工业 |
实用 新型 |
2020.09.04 |
| 99 | 一种整形装置及整形设 备 |
ZL202021926417.8 | 惠州智能 工业 |
实用 新型 |
2020.09.04 |
| 100 | 折弯装置 | ZL202021913464.9 | 惠州智能 工业 |
实用 新型 |
2020.09.04 |
| 101 | 送料装置及烟叶分拣设 备 |
ZL202020940981.9 | 深圳电气 技术 |
实用 新型 |
2020.05.28 |
| 102 | 辅料快速贴附装置 | ZL202021023965.X | 深圳电气 技术 |
实用 新型 |
2020.06.05 |
| 103 | 复测分选装置及检测系 统 |
ZL202021816408.3 | 深圳电气 技术 |
实用 新型 |
2020.08.25 |
| 104 | 电池安装装置及储能电 池箱 |
ZL202021819577.2 | 深圳综合 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8.26 |
| 105 | 线路板 | ZL202020508595.2 | 深圳智能 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20.04.08 |
| 106 | 激光清洗装置和极片清 洗设备 |
ZL202022411553.X | 深圳速博 达 |
实用 新型 |
2020.10.26 |
4-2-41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107 | 极片刮刀机构和极片清 洗设备 |
ZL202022412268.X | 深圳速博 达 |
实用 新型 |
2020.10.26 |
|---|---|---|---|---|---|
| 108 | 多工位极片自动清洗检 测设备 |
ZL202022405659.9 | 深圳速博 达 |
实用 新型 |
2020.10.26 |
| 109 | 烟叶自动上料分离装置 | ZL202022405873.4 | 深圳速博 达 |
实用 新型 |
2020.10.26 |
| 110 | 针床测试装置 | ZL202022406050.3 | 深圳速博 达 |
实用 新型 |
2020.10.26 |
| 111 | 电芯检漏装置及其系统 | ZL202022438502.6 | 深圳速博 达 |
实用 新型 |
2020.10.28 |
| 112 | 可灵活拼装的BDU装置 | ZL202021082323.7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6.12 |
| 113 | 螺母组件及电动汽车 | ZL202021328644.0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7.08 |
| 114 | 底部无包膜的电芯、电 芯模组及电池组 |
ZL202021558997.X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7.30 |
| 115 | 一种电池模组绝缘耐压 测试装置 |
ZL202021558220.3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7.30 |
| 116 | 热失控触发装置 | ZL202021558998.4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7.30 |
| 117 | 触发热失控的刺针组件 及其连接结构 |
ZL202021558219.0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7.30 |
| 118 | 模组间连接结构、电池 模组及动力电池 |
ZL202021558999.9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7.30 |
| 119 | 连接镍片和电池模组 | ZL202021572022.2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7.31 |
| 120 | 汇流排固定座 | ZL202021610718.X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8.05 |
| 121 | 电池包 | ZL202021610716.0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8.05 |
| 122 | 可拆卸式电池系统 | ZL202021610670.2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8.05 |
| 123 | 单体电芯绝缘测试装置 | ZL202021608735.X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8.05 |
| 124 | 电源切换电路 | ZL202021663766.5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8.11 |
| 125 | 插件连接座及动力电池 | ZL202021663792.8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8.11 |
| 126 | 继电器保持装置及电池 包 |
ZL202021663769.9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8.11 |
| 127 | 冷却装置、电池包及其 汽车 |
ZL202021921767.5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9.04 |
| 128 | 定位结构、电池包和汽 车 |
ZL202021921682.7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9.04 |
4-2-42
==> picture [110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129 | 绝缘结构、电池包和汽 车 |
ZL202021921674.2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9.04 |
|---|---|---|---|---|---|
| 130 | 密封结构、电池包和汽 车 |
ZL202021921671.9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9.04 |
| 131 | 上盖组件、包装箱、电 池包及汽车 |
ZL202021921657.9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9.04 |
| 132 | 限位结构、电池包和汽 车 |
ZL202021921656.4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9.04 |
| 133 | 电池电极端电路连接结 构、电池及汽车 |
ZL202021922296.X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9.04 |
| 134 | 电池包及汽车 | ZL202021921685.0 | 惠州动力 新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9.04 |
| 135 | 一种卷绕电池 | ZL202021857315.5 | 浙江锂威 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8.31 |
| 136 | 一种电池 | ZL202021891145.2 | 浙江锂威 能源 |
实用 新型 |
2020.09.02 |
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