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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5
Oct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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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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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临2025-058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 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高管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孙日贵先生拟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 60,221,21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36%)转 让给孙浩博先生。本次协议转让后,孙浩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4,435,317 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的 6.81%,占公司剔除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的 7.10%。
孙浩博先生与孙日贵先生为父子关系,与公司股东孙小惠女士为姐弟关系,孙浩 博先生与孙日贵先生、孙小惠女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交易如最终能顺利实施, 孙日贵先生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构成情况构成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是否能够最 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 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概述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孙日贵先生与孙浩博先生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孙日贵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孙浩博先生转让其持有的无限售 流通股 60,221,2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6%,占公司剔除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 的 6.64%,转让价格为 4.995 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300,804,979 元。本次交 易如最终能顺利实施,协议转让前后转让双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 |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 |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 | 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 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 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占公司剔除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占公司剔除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 |
| 孙日贵 | 60,221,217 | 6.36% | 6.64% | 0 | 0 | 0 |
| 孙浩博 | 4,214,100 | 0.45% | 0.46% | 64,435,317 | 6.81% | 7.10% |
| 孙小惠 | 30,000,055 | 3.17% | 3.31% | 30,000,055 | 3.17% | 3.31% |
| 合计: | 94,435,372 | 9.98% | 10.41% | 94,435,372 | 9.98% | 10.41% |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姓名:孙日贵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707271955********
住址:高密市孚日街一号
股东情况:孙日贵先生为公司创始人。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孙日贵先 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受让方:
姓名:孙浩博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707851986********
住址:高密市孚日街一号
股东情况:孙浩博先生为孙日贵先生之子。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孙浩 博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情况说明
孙浩博先生与孙日贵先生为父子关系,与公司股东孙小惠女士为姐弟关系,孙浩 博先生与孙日贵先生、孙小惠女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2025 年【10】月【27】 日签署于中国潍坊高密市。
甲方(股份出让方): 孙日贵,身份证号【3707271955********】;
乙方(股份受让方): 孙浩博,身份证号【3707851986********】;
目标公司: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70700165840155D。 鉴于:
-
(1)截至2025 年【10】月【27】日,孙日贵持有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221,217】
-
股股份,系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
(2)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
法定代表人为张国华。
-
(3)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
-
乙方,乙方拟受让该述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此,协议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 则,经充分协商,现就目标公司股份转让及其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 遵照履行。
第一条标的股份
1.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标的公司 【60,221,217】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6.36】%);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 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共计【60,221,217】股股份,占标的公司 股份总数【6.36】%。
-
1.2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内,目标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等除权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事项所产生的红股均属于标的股份。
- 1.3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包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
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 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第二条交易价款及税费
2.1 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每股人民币【4.995】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金 额为人民币【300,804,979】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亿零捌拾万肆仟玖佰柒拾玖 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该价格系以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 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2.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后【30】日内将标的股份 转让价款【300,804,979】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过户日期具体以中登结算公司实际 办理情况为准。
2.3 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 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
2.4 除上述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
-
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第三条标的股份过户及交割
- 3.1 标的股份的过户以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或被相关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1)本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2)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有权机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等)的 合规性确认、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前述确认性审查、审批、核准或备案持续有效;
(3)甲方在本协议中向乙方作出的全部声明、陈述与保证事项或事实均真实、 准确、完整、不具有误导性;
-
(4)乙方在本协议中向甲方作出的全部声明、陈述与保证事项或事实均真实、
-
准确、完整、不具有误导性;
(5)除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公开披露的事项及已向乙方披露的未达到公开披露标 准的事项外,不存在、亦未发生任何对标的公司业务、资产、财务结构、负债、盈利 前景和正常经营已产生或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 化或其他情况;
-
(6)标的公司已完成对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披露(如需)。
-
3.2 甲乙双方确认,在上述标的股份过户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被书面豁免后,
-
应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应一次性办理过户登记。 登记结算公司将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为股份过户完成日,也即标的股份交 割日。标的股份交割日起,乙方即取得完全的标的公司股东权利。
第四条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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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
-
的股份交割日,甲方承诺合理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合理保证标的公司的正 常经营和资产业务完整。
-
4.2 甲方不谋求采取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行
-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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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过渡期内,如果发生任何情况导致或预期可能导致甲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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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者发生导致或合理预期可能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甲方应立即向乙方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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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过渡期内,除标的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公告述及的情况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
-
他新增对外担保。
4.5 过渡期内,标的股份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及法律风险,由甲方负责处理并向乙 方承担无法完成过户的法律责任;标的公司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及法律风险,由甲方负 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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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已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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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的规定,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标的公司的经营状态。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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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甲乙双方保证,本协议双方均具有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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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力,且均拥有合法订立、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权利或 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
5.2 甲乙双方保证,双方均有义务促使本次交易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完成。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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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监管部门要求,本次交易需要完成任何政府审批、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双方均
有义务相互配合以尽快完成该等手续;
- 5.3 乙方保证按照协议双方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陈述、保证及承 诺或其他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 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 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10 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违约方应承担给 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 管辖。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和分歧,甲、乙双方应当以友好 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 败诉方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鉴定 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第八条其他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同意用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解决。有关本协议的任何 补充协议,都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以中文签署,正本壹式【叁】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一份,目标公 司持有一份,其他份数用于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每份协议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构成情况构成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易各方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向公司提供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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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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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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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本次交易能够顺利完成,受让方孙浩博先生承诺自股份交割完毕未来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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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股份。
4.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是否能够 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 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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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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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