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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Transaction in Own Shares 2025
Jan 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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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action in Own Sh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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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01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相关议案已 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临 2024-049 ), 全文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 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 行”)签署了《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借款合同》,兴业银行拟为公司提供 1.38 亿元 的专项贷款资金用于公司股份回购。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披 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签署 <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借款合同 > 暨获得回购公司 股份融资支持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3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收到兴业银行为公司提供的 1.225 亿元的专项贷款,截止 2025 年 1 月 2 日,本次专项贷款已使用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 满。本次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39,484,931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 4.17 %,成交的最高价为 5.30 元 / 股,最低价为 4.75 元 / 股,支付 的总金额约为 199,648,867 元。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以及与回购方案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1 、 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首次实施了股份的回购,并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 披露了《关于首次实施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 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 1% 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 2% 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 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 3% 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 4% 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 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已在下列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3 、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实际实施期限为 2024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5 年 1 月 2 日,本次专项贷款已使用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 该日起提前届满。本次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39,484,9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17 %,成交的最高价为 5.30 元 / 股,最 低价为 4.75 元 / 股,支付的总金额约为 199,648,867 元。
(二)与回购方案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情况择机实施回购,本次回购与《关于回购部分社 会公众股份的方案》中的既定方案不存在差异。
二、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 司回购股份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在 资本市场的形象,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 符合上市的条件。
三、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情况。
四、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出售,已全部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次回 购未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
五、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实施过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如下:
-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
1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
2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
1 、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
2 、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
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
3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
本次回购股份的处理进展及结果,公司将依法适时作出安排并及时履行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