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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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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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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 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 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 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 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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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 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 (五)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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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 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 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 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 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 (三)会议拟讨论的议题;

  •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 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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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 (二)被委托人姓名;

  • (三)代理委托事项;

  •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 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 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 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如某位委 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 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 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 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上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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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 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 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 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 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 (三)会议议程;

  • (四)委员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 决结果;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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