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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0
Dec 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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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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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之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 荐机构”)作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孚日股份”)发行 可转换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对孚日股份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
一、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核查
(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经营现金流量充沛,在保证流 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决定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潍坊银 行向高密市红高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高粱集团”)提供不超过 2 亿元 人民币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年化贷款利率 8% ,利息按季结算。 本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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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名称:高密市红高粱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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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高密朝阳街道祥云路南首花园街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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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立时间:2008 年9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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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代表人:王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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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册资本:73,8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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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密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持股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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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营范围:本市内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重点文化旅游项目投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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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文化艺术活动服务,会展服务;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国内广告;文化旅游产品开发销售;土地整理与开发;房地产投资;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自有房屋、车辆租赁服务;组织实施新农村(小城 镇)、城乡一体化建设、改造;收购、储备和经营新增建设用地流量指标;凭有 效资质证书承揽建筑工程、公路土石方工程、中小桥涵工程设计施工;销售I 类、Ⅱ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 务)上述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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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营情况:截止到2019 年12 月31 日,红高粱集团实现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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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61.96 万元,总资产881,443.03 万元,负债总额394,017.48 万元,净资 产487,425.5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524.19 万元。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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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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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托贷款用途:用于补充红高粱集团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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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托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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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委托贷款利率:年化贷款利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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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利息结算:按季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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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担保措施:无
(四)本次委托贷款定价依据
本次委托贷款金额为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期限为不超过 1 年,该项委托贷 款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年化利率确定为 8% 。
(五)委托贷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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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为红高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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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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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委托贷款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年化利率确定为 8% ,不会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对红高粱集团提供委托贷款,不会因 该事项而导致公司资金紧张,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六)本次委托贷款的风险
1 、本次委托贷款未提供担保措施:本次委托贷款对象为高密市国有资产运 营中心的全资子公司红高粱集团,若在贷款存续期间内出现对贷款对象经营管理 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委托贷款可能会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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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托贷款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还存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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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从而可能对委托贷款和收益产生影响。
(七)公司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1 、公司董事长为委托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此 项委托贷款相关的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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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及时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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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现有不利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风险。
3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委托贷款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 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可能发生的收益 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 、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此项委托贷款及损益情况。
(八)本次委托贷款履行审议程序
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余额 为 0 ,本次对外委托贷款的金额为 2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 5.38% ,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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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 、本次委托贷款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年化利率确定为 8% ,具备公允 性;
2 、本次委托贷款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经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委托贷款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4 、本次对外委托贷款事项存在的风险如下:
( 1 )本次委托贷款未提供担保措施:本次委托贷款对象为高密市国有资产 运营中心的全资子公司红高粱集团,若在贷款存续期间内出现对贷款对象经营管 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委托贷款可能会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 风险。
( 2 )委托贷款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还存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从而可能对委托贷款和收益产生影响。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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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孚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包建祥
康 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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