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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0

Dec 4, 2020

54143_rns_2020-12-04_6e48b602-835c-47c9-8f84-081b5b9b22df.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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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孚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可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收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次委托贷款不存在关联交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我们认为,高密市红高粱集团有 限公司是高密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委托贷款虽未提供担保,但违 约风险较小。本次委托贷款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公司进行本次委托贷款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张辉玉、张宏、傅申特

2020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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