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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0

Oct 28, 2020

54143_rns_2020-10-28_bf08b69d-faf3-440c-9e3b-6309706656df.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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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公司拟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 允的审计服务,能够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张辉玉 张宏 傅申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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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