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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0
Oct 1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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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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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88 债券代码:128087 债券简称:孚日转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2:30 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 - - 2020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15 9:25 , 9:30 11:30 ,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12 日 9:15-15:00 任意 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肖茂昌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7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60,049,8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417%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9,425,8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691% 。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2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26 %。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39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2,182,5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55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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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259,797,51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0% ; 252,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 ; 10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 41,930,2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19% ;
252,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79 %; 100 股弃权。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秦峰先生、王启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1 )选举秦峰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 259,679,0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4% ;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表决结果为: 41,811,79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1210% ;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 ( 2 )选举王启军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 259,679,0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8574% ;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 41,811,79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1210% ;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张潆文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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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
1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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