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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Jul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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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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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360 号)的回复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于2020 年6 月30 日出具的《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60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的要求,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或“我们”)对下述问题进行 了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
事项1、根据公告,保留意见涉及内容为你公司并购标的北京睿优铭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睿优铭集团”)触及回购条款,该回购资产形成 或有对价的金融资产,年审会计师无法判断该项金融资产的可回收性及影响金额。 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的相关规定,说明以下事项:
(3)年审会计师称无法对上述回购权形成的金融资产可回收性作出判断,并 确定其对公司2019 年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请年审签字会计师说明基于上述情况 发表保留意见的详细理由和依据,会计师认为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不具有 广泛性影响的理由,审计意见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的 情形。
(4)请年审签字会计师说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你公司2019 年财务报表可 能的影响金额或金额区间、考虑影响金额后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如确认影响金 额不可行,请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我们的回复:
(3)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 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1) 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 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2)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 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 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于2019 年6 月,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股份”)完成了对北 京睿优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睿优铭集团”)的60.7391%的股权收购 交易,收购对价合计人民币291,884,250.00 元。于2019 年6 月收购日,根据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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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孚日股份预计睿优铭集团2019 年的业绩很可能触发孚日股份可以要求睿优 铭集团原股东回购的条件,该项或有对价构成了金融资产。因此根据评估师的评估 结果,于2019 年6 月收购日,孚日股份将该项不考虑信用风险的公允价值人民币 172,938,467.00 元的回购权确认为了交易性金融资产。于2019 年12 月31 日,睿 优铭集团2019 年度的实际业绩已触发孚日股份可以要求睿优铭集团原股东回购的 条件,因此根据评估师的评估结果,于2019 年12 月31 日,孚日股份将该项回购 权的金额调整为不考虑信用风险的公允价值人民币184,375,686.00 元。
截至审计报告日,孚日股份拟行使回购权但尚未向睿优铭原股东发出正式的告 知函。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已向孚日股份管理层进行了访谈,但管理层尚不能就该 回购权可回收性的管理层估计提供支持任何某一实际可回收金额的审计证据;我们 也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进行了访谈,而法律顾问表示孚日股份尚未正式聘请外部律 师团队来启动回购程序,因此管理层以及法律顾问也尚未对原股东的回购意愿、回 购能力和资产情况做过任何了解和清查程序。此外,我们未能向原股东个人了解到 其是否有回购意愿和回购能力。基于此,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以对上述2019 年6 月收购日和2019 年年底的回购权的可回收性的管 理层估计做出判断,因而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孚日股份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 的影响。
我们认为,上述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金额是重大的,该事 项可能导致孚日股份于2019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报表产生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 信用风险并影响2019 年度的利润,但主要影响的财务报表科目有限,因此,该事 项对2019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基于此,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我 们就该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我们认为,我们发表的审计意见是恰当的,不存在以 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4)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孚日股份2019 年财务报表可能的影响金额区间 为减少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人民币0 元至人民币184,375,686.00 元。 考虑上述极端影响金额后,孚日股份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盈亏性质不会发生 变化。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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