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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9

Jul 1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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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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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51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下午 14 点 30 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19 年 7 月 14 日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15 日上午 9:30 11:30 ,下午 13:00 -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1 名,持有公 司股份 297,149,7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7257%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3 人,持有公司股份 260,892,8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7327% 。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持有公司股份 36,256,8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9931 %。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3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9,024,4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992%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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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现 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297,084,7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1% ; 4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151% ; 20,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表决结果为: 48,959,45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的 99.8674% ; 4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914% ; 20,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 。

  •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 表决结果为: 297,084,6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的 99.9781% ; 4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151% ; 20,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表决结果为: 48,959,35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的 99.8672% ; 4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914% ; 20,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 。 (三)《关于修改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297,104,8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9% ; 44,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 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 48,979,55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84% ; 44,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6% ; 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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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王俐君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 1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

  •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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