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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7
Dec 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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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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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55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下午 2:30 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 - 月 5 日上午 9:30 11:30 ,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4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0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51,173,6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6755%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9,902,4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5355% 。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71,12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14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63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6,567,4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286%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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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现场和 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50,432,315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9% ; 741,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1% ; 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 45,826,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081% ; 反对 7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19% ;弃权 0 股。
(二)《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50,435,615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8% ; 738,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2% ; 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 45,829,4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152% ; 反对 7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48% ;弃权 0 股。
(三)《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50,435,615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8% ; 738,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2% ; 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 45,829,4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152% ; 反对 7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48% ;弃权 0 股。
(四)《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 350,082,092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2% ; 1,091,523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8% ; 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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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5,475,9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560% ; 反对 1,091,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440% ;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王俐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 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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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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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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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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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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