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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7
Sep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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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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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 公司于2017 年9 月13 日召开的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 本次会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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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的 决议一并进行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7 年8 月26 日,贵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 了召集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2017 年8 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和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 议事项并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 年9 月13 日14 时30 分在山东 省高密市孚日街1 号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 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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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
2、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 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以下为“网络投票系统”), 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起止时间为 2017 年9 月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上 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7 年9 月12 日15:00 至2017 年9 月13 日15:00。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及会议内容与公 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1】 名,均为截至2017 年9 月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该等股东持 有股份【 329,859,28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281% 】;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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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0,32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595%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 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已在贵公司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
(一)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 下事项:1、《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关于公司发行超短 期融资券的议案》;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 办理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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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根据贵 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 股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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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贵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 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本所律师认为,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表决结果
结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 有效通过:
1、《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0,262,2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反对【 137,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416%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 26,539,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849% 】;反对【 13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5151% 】;弃权【0】股。
- 2、《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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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29,874,3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0% 】;反对【 525,22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1590%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 26,15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0312% 】;反对【 525,2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9688% 】;弃权【0】股。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发行 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9,874,3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0% 】;反对【 525,22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1590%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 26,15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0312% 】;反对【 525,2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9688% 】;弃权【0】股。
上述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相同,本次会议未提出 临时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同,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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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投票的程序均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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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颜 飞 负责人: 牟云春 签字律师: 王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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