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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n 5, 2017

54143_rns_2017-06-05_39d60501-c41b-493f-9f81-d9fd8f30603e.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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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公司法》等文件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 程》进行修改,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1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
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
销售毛巾系列产品、纺织品、针
织品、床上用品、服装、工艺品;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
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
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
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
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
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
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
毛巾系列产品、纺织品、针织品、
床上用品、纱线、坯布、纺织面料、
服装、工艺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
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
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
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
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销售钢材、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
燃易爆物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
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
物品);机动车辆维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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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
资金,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自
由或通过触发转股条款转股,将按
照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上市
交易的股票。转股产生的注册资本
增加,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定
期办理注册资本增加事宜。
3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4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10 年。
5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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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6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
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
明。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
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非关
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
联股东回避申请。股东大会在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应首先对非
关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
查。
7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
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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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8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对一
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
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个或
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候选人
所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则当选为董事或者监事。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
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
权;股东对—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
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
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
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候选人所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则当选为董事或者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9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0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
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
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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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置职工代表担
任董事。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
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11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
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
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12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
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
的职权履行职责。
13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监
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
其中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
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
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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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14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
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10 年。
15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
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一次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
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潍
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公司章程》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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