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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6

Oct 1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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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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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8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 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2:30 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9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 - 月 10 日上午 9:30 11:30 ,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9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0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7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24,160,9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7005% 。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3,700,7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499% 。

(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60,2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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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48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6,563,8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69%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现场和 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 <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及 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267,068,15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6% ; 317,3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7% ; 1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 36,236,5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8% ; 317,3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78% ; 1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

关联股东孙日贵、李中尉、吴明凤、张国华、于从海、傅培林、张树明、綦宗忠 总计 56,765,445 股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266,941,65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3% ; 317,3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7% ; 136,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 36,110,0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89% ; 317,3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78% ; 136,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3% 。

关联股东孙日贵、李中尉、吴明凤、张国华、于从海、傅培林、张树明、綦宗忠 总计 56,765,445 股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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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何光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 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 四、备查文件

  • 1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

  •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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