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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6

Jun 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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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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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何光红、王俐 君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16 年6 月7 日召开的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从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孚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 本次会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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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的 决议一并进行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6 年5 月23 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 出了召集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2016 年5 月2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 议事项并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6 年6 月7 日14 时30 分在山东省 高密市孚日街1 号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 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本 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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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 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以下为“网络投票系统”), 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起止时间为 2016 年6 月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6 年6 月6 日15:00 至2016 年6 月7 日15:00。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及会议内容与公 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5】 名,均为截至2016 年6 月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该等股东持 有股份【413,930,66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5.5871%】;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8】名,代表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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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54,666,58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205%】。出席本次会 议的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已在贵公司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

(一)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1、《关于转 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的议案》;5、《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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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根据贵 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 股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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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贵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 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本所律师认为,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表决结果

结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 有效通过:

1、《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82,853,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85%;反对166,4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998%;弃权284,6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2,853,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9332%; 反对166,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5%;弃权 284,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5%;回避表决 30,297,2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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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13,451,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反对【465,155】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4%】; 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3,122,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84%;反对465,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95%;弃权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

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13,476,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4%】;反对【155,45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弃权【298,4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3,147,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05%;反对155,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8%;弃权298,4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405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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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7%。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413,476,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4%】;反对【155,45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弃权【298,4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3,147,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05%;反对155,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8%;弃权298,4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40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7%。

5、《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13,487,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0%】;反对【144,45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弃权【298,4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3,158,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02%;反对144,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72%;弃权298,4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40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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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相同,本次会议未提出 临时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同,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 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投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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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何光红 负责人: 牟云春 签字律师:王俐君 2016 年6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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