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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6
Jun 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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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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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6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 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 2:30 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6 日至 2016 年 6 月 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 - 7 日上午 9:30 11:30 ,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6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5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413,930,6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5871% 。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9,264,0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5665% 。
(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4,666,58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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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66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3,601,5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5112%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现场和 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82,853,240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85% ; 166,44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8% ; 284,60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6%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 82,853,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9332% ; 反对 166,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5 %;弃权 284,60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5% ;回避表决 30,297,2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26.6697% 。
关联股东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日贵、单秋娟、孙勇、杨宝坤、李中尉、 吴明凤、张国华、于从海、王聚章、李言芹、傅培林、张树明、綦宗忠、吕尧梅总计 330,626,374 股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关于修订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413,451,713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3% ; 465,15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4% ; 13,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3,122,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84 %;反对 465,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95 %;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
(三)《关于修订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413,476,813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4% ; 155,4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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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40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3,147,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05 %;反对 155,450
-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8 %;弃权 298,40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98,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27 %。
- (四)《关于修订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413,476,813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4% ; 155,4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 298,40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 。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13,147,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05 %;反对 15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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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8 %;弃权 298,40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98,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27 %。
- (五)《关于修订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413,487,813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0% ; 144,4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9% ; 298,40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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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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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13,158,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02 %;反对 14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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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72 %;弃权 298,40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98,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27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何光红律师、王俐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 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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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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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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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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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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