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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Mar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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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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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 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 )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 2005 】 120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累计和 2015 年度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 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 、报告期内,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

2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 。

3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 。

4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 程序,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5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6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 担担保责任。

7 、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担保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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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与关联方拟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我 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 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 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的判断,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绩,并结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既回报广大投资者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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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 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为公司出具的 《 2015 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状况,据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 的财务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作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的《公司未来三年( 2015 年 -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后,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审核,一致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 2015 年 -2017 年)股东回报规 划》能够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 资环境,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现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 政策,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董事会和管理层制定公 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 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 ( 2015 年 -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独立董事: 林存吉 王贡勇 王蕊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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