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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5
Sep 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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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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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8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5 年 9 月 7 日下午 2:30 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6 日至 2015 年 9 月 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 - 7 日上午 9:30 11:30 ,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6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3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28,989,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323%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8,693,3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997% 。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5,7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326% 。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6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5,7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26%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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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现场和 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28,982,020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 5,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1,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 288,705 股,反对 5,900 股,弃权 1,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7.6328% 。
(二)《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28,982,0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 7,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 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 288,705 股,反对 7,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7.6328% 。
- (三)《关于成立投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28,982,020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 5,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1,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 288,705 股,反对 5,900 股,弃权 1,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7.6328% 。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何光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 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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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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