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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l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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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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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2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7 月 21 日,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经营现金流量充沛,在保证流动性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决定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向高密市国有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 3-5 年,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30% ,利息按月或按季度结算。本次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 本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介绍

  • 1 、借款人名称: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

  • 2 、借款人股东: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 2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镇府街 197 号

  • 3 、法定代表人:吴兆道

  • 4 、注册资本: 80,000 万元人民币

5 、经营范围:经营管理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其他国有资 产;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经营情况:截止到 2014 年 11 月 30 日,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现 营业收入 118,152 万元,净利润 30,129 万元,总资产 3,042,870 万元,净资产 1,855,067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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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 1 、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人民币

  • 2 、委托贷款用途:用于补充国资公司流动资金

  • 3 、委托贷款期限: 3-5 年

  • 4 、委托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30%

  • 5 、利息结算:按月或按季度结算

6 、担保措施: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高密市国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为本公司 提供总计 18.33 亿元的担保,而本公司对国资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0 ;同时公司对国资 管理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认为国资 管理公司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该笔贷款风险较小,因此本次委托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 放。

四、委托贷款的目的、风险揭示

  • 1 、目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收益。

2 、风险揭示:委托贷款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 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从而可能对委托贷款和收益产生影响。

五、风险控制

1 、公司董事长为委托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签署此项委托贷款相关的协议、合同。

2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及时跟踪,一旦 发现有不利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风险。

3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委托贷款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委 托贷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 、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此项委托贷款及损益情况。 六、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不会对 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 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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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 (一)在以下期间,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委托贷款:

  • 1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 2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 3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 (二)公司承诺在此项委托贷款后的 12 个月内不实施下述行为:

  • 1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2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 3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经营现金流量充沛,在保证流动性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提升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 2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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