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UNVIM GROUP CO., 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5

May 4, 2015

54143_rns_2015-05-04_86193f56-e40e-4a42-9282-9c7d1f239e24.PDF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码: 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5-015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 股东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控股”)的通知,其本 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 、增持人

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首次披露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的时间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 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4-034 )。

3 、增持目的及计划

孚日控股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本公司未来长期发展 前景的信心,拟通过增持股份分享公司持续增长的收益,并通过增持股 份进一步增强对孚日股份的控制权。孙日贵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孚日控股 计划自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 12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增持不超 过占公司总股份 2% 的股份。

4 、增持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 日期间,孚日控股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7 月 2 日、 7 月 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分别增持公司股票 1,114,750 股、 2,363,126 股、 655,504 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133,38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6% 。

孚日控股于 2014 年 7 月 2 日增持本公司股份时,因操作失误,误 将买入 100,000 股,操作成卖出 100,000 股。孚日控股上述操作,违反 了《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详情请查阅 巨潮资讯网站 2014 年 7 月 5 日公司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短线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公告》(临 2014-036 )。

孚日控股及相关人员就此次违规买卖股票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 挚的歉意,并做出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 47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 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 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扣减上述违 规交易 100,000 股后,孚日控股实际增持本公司股份 4,033,380 股,占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4% 。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孚日控股的通知,孚日控股决定终止此次增持计 划,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三、增持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孚日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 219,818,617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4.21%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日贵先生持有公司 60,413,796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6.65% ,孙日贵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孚日控股合计持有本公司 股份数量为 280,232,413 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30.86% 。

增持完成后,孙日贵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孚日控股合计持有本公司股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份数量为 284,265,793 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31.30% 。 四、增持的合规合法性

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过程中,虽存在违规短线交易行为,但本公 司已对其违规交易之收益行使归入权,且针对该违规行为依法发布公告, 孚日控股以及本公司诚挚道歉,并承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故本 次增持虽有瑕疵,但孚日控股最终增持行为仍属有效,符合《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增持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增持承诺履行情况

孚日控股在增持期间存在违规短线交易行为,但本公司已对其违规 交易之收益行使归入权,且针对该违规行为依法发布公告,孚日控股以 及本公司诚挚道歉,并承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孚日控股承诺在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即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六、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孚日控股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孚日控股在增持本公司股 份期间,虽存在违规短线交易行为,但本公司已行使归入权,且针对该 操作依法发布了公告,孚日控股、本公司承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故其增持行为虽有瑕疵但仍属有效,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并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15 年 5 月 4 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