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UNVIM GROUP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5
May 4, 2015
54143_rns_2015-05-04_86193f56-e40e-4a42-9282-9c7d1f239e24.PDF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码: 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5-015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 股东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控股”)的通知,其本 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 、增持人
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首次披露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的时间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 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4-034 )。
3 、增持目的及计划
孚日控股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本公司未来长期发展 前景的信心,拟通过增持股份分享公司持续增长的收益,并通过增持股 份进一步增强对孚日股份的控制权。孙日贵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孚日控股 计划自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 12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增持不超 过占公司总股份 2% 的股份。
4 、增持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 日期间,孚日控股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7 月 2 日、 7 月 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分别增持公司股票 1,114,750 股、 2,363,126 股、 655,504 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133,38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6% 。
孚日控股于 2014 年 7 月 2 日增持本公司股份时,因操作失误,误 将买入 100,000 股,操作成卖出 100,000 股。孚日控股上述操作,违反 了《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详情请查阅 巨潮资讯网站 2014 年 7 月 5 日公司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短线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公告》(临 2014-036 )。
孚日控股及相关人员就此次违规买卖股票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 挚的歉意,并做出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 47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 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 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扣减上述违 规交易 100,000 股后,孚日控股实际增持本公司股份 4,033,380 股,占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4% 。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孚日控股的通知,孚日控股决定终止此次增持计 划,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三、增持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孚日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 219,818,617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4.21%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日贵先生持有公司 60,413,796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6.65% ,孙日贵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孚日控股合计持有本公司 股份数量为 280,232,413 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30.86% 。
增持完成后,孙日贵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孚日控股合计持有本公司股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份数量为 284,265,793 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31.30% 。 四、增持的合规合法性
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过程中,虽存在违规短线交易行为,但本公 司已对其违规交易之收益行使归入权,且针对该违规行为依法发布公告, 孚日控股以及本公司诚挚道歉,并承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故本 次增持虽有瑕疵,但孚日控股最终增持行为仍属有效,符合《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增持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增持承诺履行情况
孚日控股在增持期间存在违规短线交易行为,但本公司已对其违规 交易之收益行使归入权,且针对该违规行为依法发布公告,孚日控股以 及本公司诚挚道歉,并承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孚日控股承诺在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即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六、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孚日控股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孚日控股在增持本公司股 份期间,虽存在违规短线交易行为,但本公司已行使归入权,且针对该 操作依法发布了公告,孚日控股、本公司承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故其增持行为虽有瑕疵但仍属有效,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并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15 年 5 月 4 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