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UNVIM GROUP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4

Dec 8, 2014

54143_rns_2014-12-08_1190762b-3aa8-4edf-8e8e-a0ec0336e620.PDF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50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4 年 12 月 8 日上午 9:00 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7 日至 2014 年 12 月 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2 - - 月 8 日上午 9:30 11:30 ,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7 日 15:00 至 2014 年 12 月 8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1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69,483,0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6920%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8,895,3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6272% 。

  •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87,7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647%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 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表决结果为: 369,020,72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9% ; 356,05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4% ; 106,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69,020,72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9% ; 356,05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4% ; 106,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

(三)《关于修订 <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69,020,72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9% ; 356,05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4% ; 106,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

(四)《关于同意出售光伏项目相关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69,020,72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9% ; 462,35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1%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五)《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69,020,72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9% ; 356,05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4% ; 106,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何光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 1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8 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