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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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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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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政策进行补充,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修订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投 资回报股东的意识,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

(三)决策机制与程序:

1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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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 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 ( 1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

  • ( 2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五)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 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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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八)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 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十一)若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并公司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

(十二)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 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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