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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3

Aug 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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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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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3]A0208 号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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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3 年7 月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 布了《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孚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 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3 年8 月5 日上午9 时在公司多功能厅如期召开,由 贵公司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共计39 人,代表股份356,861,90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8.03%。除 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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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56,861,90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56,861,90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与进行表决,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共同 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的并予以宣布。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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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律师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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