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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Aug 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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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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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 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2 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投资者关系活 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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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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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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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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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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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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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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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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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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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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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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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活动对象:
(一)中小投资者。
(二)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 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 不仅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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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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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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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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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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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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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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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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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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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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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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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 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投资者互动平台、互动易网站、一对一沟 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及路演等。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进行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非正式渠道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职责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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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活动计划及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掌握与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的财务、项目建设、市场拓展、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等经营活 动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二)定期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 见、建议、宣传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将重要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通过电话、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投资者互动平台、互动易网站、 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组织策划股东大会、网上业绩说明会、路演等重要投资者关系活动; (五)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来访,并保持日常联络; (六)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建立的良好 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七)通过外部培训与交流等多种方式掌握投资者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 作实务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 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指导与培 训;
(八)建立与保持与新闻媒体、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 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九)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 易异动、及所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配 合公司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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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全面情况,积极主动的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金融、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下属子(分)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 / 子公司 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对外披露前 30 日内,原则上不得开展投资者接待 和推广活动,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以及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 投资者关系活动,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电子信箱和公司网站地址,如有变更需及 时公告。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信箱、投资者互动平台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公司将根据情况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公开媒介上转载证券分析师和传媒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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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关的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引 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投资者 咨询事项,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 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 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述活动可采取网络远 程方式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 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独立董事(至 少 1 名)、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若有)应出席说明会。公司 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 间、召开方式(现场 /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 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 具体内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格式指引制定),公司证 券部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投资者 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如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 司签署承诺书,应在承诺书上加盖机构签章。
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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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 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证券部应要求特定对象 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 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有两人同时参与交谈, 并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 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统一由公司证券部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 当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者交流沟通事项采取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 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 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 要求采访、参观或接待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陪同接 待或指派专人陪同参加接待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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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 , 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并不向 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公司应把对上市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 与媒体对上市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 资料填报->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填报” 栏目提交互动易网站 ( http://irm.cninfo.com.cn )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 附件(如有)及时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 载。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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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 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于 2007 年 1 月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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