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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May 1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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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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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3]A0145 号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2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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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3 年4 月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 布了《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孚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 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 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3 年5 月17 日上午9 时在公司多功能厅如 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共计48 人,代表股份408,685,19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3.55%。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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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 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 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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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O一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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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O一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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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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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2 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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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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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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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核查,前述议案均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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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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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律师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波 律师 王培斯 律师
2013 年5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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