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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09
Aug 2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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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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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09)079 号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孚日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孚日股份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孚日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孚日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孚日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孚日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09 年8 月8 日,孚日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 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09 年8 月11 日,孚日股份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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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 年8 月26 日在山东省高密市孚日街1 号公 司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
经合理查验,孚日股份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孚日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孚日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 孚日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孚日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合理查 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55168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6%。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孚日 股份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其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 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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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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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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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项的议
案》。
孚日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孚日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孚日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孚日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孚日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孚日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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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翠玺
刘 波
20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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