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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08

Jun 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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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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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以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

一、关于继续为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 [2005]120 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我们的了解,对公司拟 继续为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孚日股份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运行及融资需求,与山东海化集 团有限公司继续签订不超过 8 亿元互保协议,符合双方的利益,互利共赢,不存 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孚日股份应对海化集团的财务状况进行持续关注,认 真防范担保风险。

二、关于推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并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公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并对公司目前经营和整体资金需求情况以及本 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现就公司推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进度并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决定推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并将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市场销售网络建设,加大国内市场销售 力度,有利于公司提升销售能力,扩大市场份额,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 提高业绩,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此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6 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期限为 6 个月。

独立董事签字:

郑建彪 盛杰民 李质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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