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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08
Mar 2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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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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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08)010 号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孚日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孚日股份200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孚日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孚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孚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孚日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08 年3 月4 日,孚日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08 年3 月5 日,孚日股份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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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
3、2008 年3 月25 日9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山东省高密市孚日街1 号孚日股 份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
经合理查验,孚日股份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孚日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孚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孚日股份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孚日股份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合理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3,954,327 股,占孚日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6%。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孚日股份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孚日股份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会议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 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 (1)《二○○七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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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二○○七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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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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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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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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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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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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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计划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不超过10 亿元综合授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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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山东孚日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12 亿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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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 (10)《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孚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孚日股份已公告的 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孚日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孚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孚日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孚日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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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律师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郜永军 律师
张鼎映 律师
20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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