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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7
Dec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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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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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07-038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07] 445 号文件核准,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20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 1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募集资 金总额 128,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25,963.20 万元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全部到账,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 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07] 第 161 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 — 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及保荐机构 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高密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高密支行、中国工商 银行高密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高密支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 、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上述银行的专用账户中。
2 、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 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4 、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5 、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 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 、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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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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