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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07

Apr 1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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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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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贵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06 年度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 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07 年3 月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 年3 月26 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及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发布了《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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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该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 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 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07 年4 月17 日上午9 点在山东省高密 市孚日街1 号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功能厅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孙日 贵先生主持。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 式通知全体股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该等公告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的记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 托代理人共计66 人,代表公司67 位股东,代表股份321,963,036 股,占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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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79.62%;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

经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所 有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 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作出了如下决议:

  • 1、审议通过《二○○六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通过《二○○六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通过《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4、审议通过《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审议通过《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7、审议通过《关于计划与农业发展银行签定12 亿元综合授信合同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并就表决情况当 场清点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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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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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冯翠玺 律师

2007 年4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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