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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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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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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 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全资、 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 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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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 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5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操作。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超过以上标准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 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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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 责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以防范汇率波动风 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 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 施。
(二)公司财务部应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并更新预测数据, 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建议。
(三)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 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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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 理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部分管高管,分管高管审慎判断后下 达操作指令并报备公司董事长。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 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 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 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后,风险敞口导致亏损金额每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 或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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