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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n 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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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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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公司法》等文件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 程》进行修改,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 1 |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 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 销售毛巾系列产品、纺织品、针 织品、床上用品、服装、工艺品;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 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 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 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 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 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 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 毛巾系列产品、纺织品、针织品、 床上用品、纱线、坯布、纺织面料、 服装、工艺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 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 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 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 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销售钢材、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 燃易爆物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 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 物品);机动车辆维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 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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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 资金,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自 由或通过触发转股条款转股,将按 照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上市 交易的股票。转股产生的注册资本 增加,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定 期办理注册资本增加事宜。 |
|
|---|---|---|
| 3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4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10 年。 |
| 5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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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 |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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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 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 明。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 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非关 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 联股东回避申请。股东大会在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应首先对非 关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 查。 |
| 7 |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 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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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
| 8 |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对一 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 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个或 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候选人 所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则当选为董事或者监事。 |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 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 权;股东对—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 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 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 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候选人所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则当选为董事或者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9 |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10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 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 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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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置职工代表担 任董事。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 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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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 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 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 12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 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 的职权履行职责。 |
| 13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监 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 其中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 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 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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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 ||
|---|---|---|
| 14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 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10 年。 |
| 15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 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一次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 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潍 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公司章程》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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