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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2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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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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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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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 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 要影响;

(四)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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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赔偿责任;

  • (六)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八)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 (十三)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五)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 (十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 际控制人;

    •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

  •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和 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 经办人;

    •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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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需向深交所或证监局等相关部门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二)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

(一)公司在向深交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向深交所 报备《年报资料(内外部)内幕知情人表》,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 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 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 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交所报送 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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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 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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