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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Jul 2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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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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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 号》、《山东证 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通知》等有关要 求,为严防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公司特制订本制度:
1、由总经理牵头,财务负责人、财务部经理具体负责,加强公 司财务过程控制,对公司日常财务行为进行监控,防止发生大股东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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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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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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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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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4、因关联交易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时,财务部需按照“内 部审签表”办理资金支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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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审议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董事会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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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报告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6、公司应在季度报告、半年报、年度报告公布前10 个工作日内 向山东证监局报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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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经董事会等相关程序批准,公司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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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资金、固定资产等资产,违者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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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程序对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 处分:三百万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及5000 元以上罚款;三百万元以 上一千万元以下给予记过及8000 元以上罚款;一千万以上给予免除 职务及10000 元以上罚款。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对维护上市 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未经董事会等相关程序批准,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大股东资金占用或进行任 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均视为严重违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在发生以上行为时, 除按照上述第8 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于涉及占用资金金额超过净资 产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将建议召集股东大会免除相关人员的职务。 9、公司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若发 现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公司应立即召开董 事会,审议“清理大股东欠款及冻结大股东股份”的方案;
10、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7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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