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UNVIM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an 7, 2007

54143_rns_2007-01-07_4bf1a425-97bc-421d-bc57-4519518a7b16.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 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 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 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 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 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 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 第六条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部

  • 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 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具体职责如下:

1、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 经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 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合法性、 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以促进公司经营管 理的改善和加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3、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工程项目预、 决算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4、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

  • 转让合同及其他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除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审计:公司经理层以上人员离

  • 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6、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

1

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 7、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

  • 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8、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9、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重大经

  • 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 10、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年度终了时对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 主要内容包括:①年度审计任务完成情况;②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 ③审计工作经验与体会;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定的改进措施;⑤进一步搞好审计 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 11、公司授权外审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部门应按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指示,积

  • 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 12、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培训、考核。

    • 13、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 14、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负责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 15、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检查

  • 结果。

    • 16、公司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 第八条 公司需为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内部审计机构和审

  • 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进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公正 地进行;公司的经营规划、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等应无条件提供给审 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 第九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 2、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

  • 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 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 4、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主管审计

  • 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 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 建议;

  • 6、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

  • 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 7、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 第十条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部有下列处理权:

    • 1、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 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3、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 4、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2

  • 5、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 1、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业务、胜任工作,应

  • 具有本科以上财务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和相关职称。

  • 2、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归零的五条标准,

  • 即: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和审计时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对象为:控股子(分)公司、公司职能部门、内部非法人独 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 局部审计。

  • 1、对控股子(分)公司实施至少一年一次的经营业绩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

  • 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审计。

    • 2、子(分)公司经理离任审计。
  • 3、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有重大经济问题时以及公司领导

  • 讨论决定时,可随时审计。

    • 4、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审计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及审计委 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 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部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 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公司审计委员会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分 (子)公司提出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部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 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 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1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同时按有关规 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将其书面意 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十九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向有关

3

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 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 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提出审计报告后,经审计委员会专门人员复核后,由审计 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1、被审计部门、个人没有或有轻微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出具 审计意见书;

2、对被审计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 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审计委员会签 发,并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审计委员会 提出,审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审计部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在 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帐,记录审计 工作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司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者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 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①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②审计对象;③审计目 的;④审计范围;⑤审计的内容与重点;⑥审计方式;⑦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⑧ 审计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发出,向被审计者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 事项,主要内容包括:①被审计者名称;②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③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④对被审计者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⑤审计监察小 组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二十七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 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①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 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 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 复印件;②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 的取证签证单;③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④ 其他证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 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①被审计者名称;②审计项目名称;③实施审 计的时间;④审计过程记录;⑤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⑥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⑦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①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 录及资料;②审计测试评价记录;③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④审计人员

4

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⑤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⑥审计组核 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⑦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和证明资料。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①与被审计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②与被 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 等资料等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③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

  • 1、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 2、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 3、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 4、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 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

  • 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 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

  • 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 3、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 4、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 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档案工作的 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 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 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审计 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 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 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 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 后。

第三十三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 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 月底。

第三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 年至50 年)和 短期(10 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 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负责人批准。

5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 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 1、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 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经董事

  • 长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 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 2、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部门造成

  • 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