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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7

Dec 1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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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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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增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增发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增发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已 出具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增发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增发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及《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增发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 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发 行监管部《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 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规定和要求,本所律师就发行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期间是否发生影响本次增发的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或说明,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发行人本次增发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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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进行了充分核查。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增发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声 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 语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 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自发行人通过发审会 审核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通知》和《操作规程》所述 可能影响本次增发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陈述,以及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并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增发满足《操作规程》第二条规定的相 关条件,无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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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 增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律师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利国 律师

郜永军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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