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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7

Oct 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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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17-039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68,695,1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7549%。 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28,993,2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71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星期四)。

一、 公司股本历次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41 号)核准,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崇达技术”)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5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31 元,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10 月 1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 本为 36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410,000,000 股。

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实施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也未实施股份回购,不存在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 响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1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数量为 36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7.8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投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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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深圳市同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威创业”)、深圳市超淦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淦贸易”)、彭卫红、余忠、邓峻、袁进、彭建均、 张庭主、严安辉、杨林、白会斌、汪广明、刘保海、王俊浩、尹建华、赵金秋、 谢华、王剑峰19名股东。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说明书》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余忠、彭卫红、邓峻(已届满离任)承诺:

余忠、彭卫红、邓峻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 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 市超淦贸易有限公司、袁进、彭建均、张庭主、严安辉、杨林、白会斌、汪广明、 刘保海、王俊浩、尹建华、赵金秋、谢华、王剑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余忠、王剑峰、彭建均、彭卫红、邓 峻(已届满离任)、汪姜维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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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如果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 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如在该 5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 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5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的,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下同) 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如在该 20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 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 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有关部分或全 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承诺: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 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 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 20%。

(三)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全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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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具承诺如下:

  •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 情况相挂钩;

  •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 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 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 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

  •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68,695,11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6.7549%;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28,993,2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71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9 名,包括自然人股东 16 名, 机构类股东 3 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
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
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
可上市流
通数量
质押数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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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汇投控股 17,139,200 17,139,200 312,799 16,826,401 注1
2 同威创业 17,139,200 16,825,678 14,717,417 2,108,261 注2
3 超淦贸易 10,284,160 10,284,160 3,684,160 6,600,000 注3
4 彭卫红 6,562,240 6,562,240 1,640,560 2,230,000 注4
5 余忠 4,921,600 4,921,600 1,230,400 0 注5
6 邓峻 4,921,600 4,921,600 2,460,800 1,850,000 注6
7 彭建均 1,640,640 1,640,640 410,160 300,000 注7
8 袁进 1,640,640 1,640,640 1,640,640 0
9 王俊浩 492,480 492,480 97,480 395,000 注8
10 严安辉 492,480 492,480 492,480 0
11 白会斌 492,480 492,480 122,480 370,000 注9
12 汪广明 492,480 492,480 492,480 0
13 杨林 492,480 492,480 262,480 230,000 注10
14 张庭主 492,480 492,480 362,480 130,000 注11
15 刘保海 492,480 492,480 82,480 410,000 注12
16 赵金秋 328,000 328,000 328,000 0
17 尹建华 328,000 328,000 328,000 0
18 谢华 328,000 328,000 328,000 0
19 王剑峰 328,000 328,000 0 328,000 注13

注1:汇投控股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数量为17,139,2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 量为17,139,200股,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16,826,401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 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故汇投控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12,799 股。

注 2:同威创业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数量为 17,139,2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数量为 16,825,678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说明如下:

公司董事汪姜维通过同威创业间接持有公司 0.102%的股份,持股数量为 418,029 股,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其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在 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因此本次其 间接持股中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04,50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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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另同威创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2,108,261股处于质押状态,故同威创业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4,717,417股。

注3:超淦贸易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数量为10,284,16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 量为10,284,160股,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6,6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 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故超淦贸易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684,160 股。

注4:股东彭卫红女士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数量6,562,240 股。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彭卫红女士持有公司股份中2,23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562,24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640,560股。

注5:股东余忠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数量4,921,600股。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921,600股,本次实际 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230,400股。

注6:股东邓峻先生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于2016年11月28日届满离任,现 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数量4,921,600股。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其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 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 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其持有公司股份中1,85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本 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921,60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460,800 股。

注7:股东彭建均先生现担任公司监事,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数量1,640,640股。 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彭建 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中3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640,64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10,160股。

注8:股东王俊浩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92,480股,其中395,000股处 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97,480股。

注9:股东白会斌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92,480股,其中370,000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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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122,480股。

注10:股东杨林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92,480股,其中230,000股处 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262,480股。

注11:股东张庭主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92,480股,其中130,000股 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 数量为362,480股。

注12:股东刘保海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92,480股,其中410,000股 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 数量为82,480股。

注13:股东王剑峰先生现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数量 328,000股。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王剑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中328,000股处于质押状态,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数量为328,00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0股。

另外,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其中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五)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承诺,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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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达技术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崇达技术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数量、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 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和股东承 诺;

3、持有崇达技术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作出的相关承诺;

  •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崇达技术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

  • 真实、准确、完整。

因此,保荐机构对崇达技术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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